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所有制经济形式。它既是一种社会经济成分,又是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包括公有制经济,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行为,是适应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特殊形态的股份制。是被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集体成分,都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将进一步发展。
中发〔2015〕11号、豫发〔2015〕20号文件均对供销社企业改革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我省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众多,但规模小、效益差。虽然通过近年来的改革发展,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但企业产权单一、决策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社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的有效融合、相互促进,将进一步放大社有资本功能,有利于社有企业在决策、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调整,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运营机制,促进社有资本的合理有序进退,切实提升社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社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则与一般规程
由于供销社及企业和资产的特殊性,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原则和操作规程方面有所不同。
(一)社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不同。一是所有制性质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中“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之规定,决定了社有企业及资产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二是资产来源不同。供销社的资产来源既有农民群众的入股、自身的积累,也有各级政府的扶持和支持。因此,社有企业由供销社出资设立,其资产作为社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供销社理事会行使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直属企业改制,并不改变其社有资产的属性,除部分社有资产用于职工安置外,其余资产作为供销社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而国有企业的资产则是各级政府的投入。三是管理主体不同。中发〔2015〕11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管理的主体是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
(二)基本原则。一是供销社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社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二是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三是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科学评估社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四是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要模式。一是入股新建。对供销社企业新上项目或新注册公司,采取入股新建等方式,引导非社有资本与社有资本合资合作、共同发展。吸引非社有资本进入,在资本、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这种模式主要采取发布信息、招商引资等形式寻求合作者。入股新建企业一般需要聘请专业法务顾问对双方进行尽职调查,不需要再进行清产核资。省供销社正在筹建的河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就是典型案例。二是并购重组。按照主业相近、产业相关的原则,与战略投资者实施并购重组,发挥资产、资源的集聚效应。支持非社有资本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围绕核心主业实施产业板块关联性整合,发挥规模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河南豫丰农业集团的改制即是如此。三是债务重组。本着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债务重组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修改原定债务偿还条件、分期分批偿还债务或其他债权回购方式。河南省凤凰茶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茶叶总公司的合作就是这种方式。四是股权置换。对产业链上下游和优势互补企业,采取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交叉持股,建立利益关联,以资本为纽带,推动融合发展。五是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通过试点稳步推进员工持股工作。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等方式。目前省供销社在部分混改企业中已经试行。如郑州棉花交易市场、中联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
(四)一般规程。供销社的社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时,主要分为新设企业和现有企业改制重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必须要遵守的一般规程有所不同。
新设企业的规程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按照《公司法》要求,由出资人各方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投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在协议书和章程中就各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形式、股权比例及各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三会一层”组织管理机构的组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力等重要事项作出约定。在签订《投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后,则应尽快召开新公司成立股东会会议,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然后按照工商部门关于各类公司(主要分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的出资验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对于供销社新设企业的,应注意两点前置程序:一是需要做新设企业的前期调研论证,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论证分析;二是需要对新设企业及其他出资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在此阶段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务人员和机构(通常是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社会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委托授权其参与尽职调查,并参与谈判及拟定审核相关法律文件等工作,由受托法务机构出具关于新设企业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是本级社理事会决策是否新设混合所有制公司的重要依据。
现有企业改制重组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主要是以引进社会合作方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又分为控股、不控股两种情形。主要有以下五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在整个股改中,出资人(通常是本级社理事会或社有独资企业)为股改主导方。由出资人对拟股改的目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审计,摸清家底,梳理债权债务,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这项工作任务应由出资人聘请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即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出资人委托,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这两个报告中确定的截至基准日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额、净资产额以及债权债务状况、职工状况等数据和结论,将作为目标企业进行股改的基础性依据和股改谈判的基础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将对参与目标企业股改的各方投资人均具有约束力。在必要时,出资人可聘请法务机构提前介入这一阶段工作,配合对目标企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以便法务机构提前摸清企业状况,利于下一步股改思路方案的提出和确定。
第二阶段:股改方案提出阶段。在这一阶段,出资人应当成立股改工作组,并聘请社会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通常为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进入股改工作组,授权法务机构参与目标企业股改全过程,委托法务机构承担对目标企业股改中的相关法律工作任务,如尽职调查、对股改提出法律意见书、参与与社会投资意向人的各项谈判、拟出股改中的各项法律文件等。在全面认可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企业资产和现状结论的前提下,由股改工作组、法务组依据对目标企业的尽调情况,提出股改的思路和《股改方案草案》《目标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以下程序讲解中,均以省级社社有全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为例进行表述:省供销社的通常做法是以目标企业的净资产额作为股改的出资额,以目标企业的基准日在册职工作为股改职工安置的范围。这一阶段中,需要由法务组(律师事务所)在对目标企业尽调后,依据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省供销社理事会出具关于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改的《法律意见书》。由目标企业召集并召开企业职工全体大会审议表决是否同意企业股改、《股改方案草案》、《目标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经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省供销社理事会。由省供销社依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股改工作组拟出的《股改方案草案》《目标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作出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改的决定,并发文件出台正式的《目标企业股改方案》《目标企业中安置方案》。
第三阶段:与股改合作投资人磋商谈判签约。在出资人作出股改决定后,由股改工作组与社会投资人的股改谈判活动。向社会公开招商引资时,可采用公告、议标磋商等多种形式,但必须遵照公开、合法原则。这一阶段的谈判,则以《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目标企业股改方案》《目标企业中安置方案》等法律文件为基础资料。在多层次多方谈判磋商后,选定最终的社会投资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达成《股改投资协议书》,并依据《股改投资协议书》拟定《新公司章程》。在该投资协议中,应该约定省供销社、社会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股改重大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总额、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各股东股权比例、出资时间(实缴或认缴)、经营范围、股东各方对《股改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面认可、新公司“三会一层”管理机构的组成、体现供销社社有股一票否决权的“特殊表决权”内容等。
第四阶段:组建新公司运营机构。按照《公司法》和已签订的《股改投资协议书》《新公司章程》,组建新公司的“三会一层”管理运营机构,主要包括:召开新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推选产生公司董事、监事;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确定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经营层组成;召开第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监事会主席(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监事)。新公司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后,开始运营接管原目标企业的各项运营工作。
第五阶段:办理新公司的变更注册登记。由股东各方配合,新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公司的各项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新的营业执照。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股改目标企业的原有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则在进行股改变更登记前需要增加一个程序,先要在工商部门对原企业的性质进行变更登记,即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公司,然后才能进行股改变更登记;如果原目标企业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不需要此程序。
需要提醒的是,在对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尤其是混合所有制改造中,各级社理事会有必要也应当及时聘请社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股改,比如会计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出具的正式结论性文书,将作为各级社理事会对社有企业股改的必不可少的决策依据,并记入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几点体会
近年来,省供销社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供销社社有企业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成效。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坚持党对社有企业改革的领导。供销社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社有企业的改革必须把各级供销社党组织、理事会的领导贯穿到改革的自始至终,包括在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股权的设置、职工安置、方案审批、人员选派等,必须由同级理事会审批。混改后的企业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企业,在改革方案中必须强调要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二是坚持依法合规推进改革。《公司法》是推进社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在供销社没有立法的情况下,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供销社改革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履行程序,规范操作,包括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改革方案的拟定等都要公开、公平、公正,并有专职法务顾问的全程参与。在资产评估、价格确定、交易透明和资金到位等关键环节从严把关,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坚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特别对供销社传统企业的改制,由于人员多、包袱重,改革难度较大。要始终把职工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大局稳定。四是坚持正确的社有企业改革方向。正如汪洋同志所说,供销合作社改革不管怎么改,不能把为农服务宗旨改丢了,不能把系统优势、规模优势改没了,不能把社有资产改少了,不能把市场经济方向改偏了,不能搞“一刀切”。这也是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坚持的基本方向。按照中发〔2015〕11号文件要求,必要时也可以设立供销社特殊管理股权股,即股改规程中提到的具有一票表决权的“特殊管理股”内容,以保障供销社资产和股权的属性。五是坚持转变企业管理方式。对各级供销社来讲,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社有企业,不再是单一股权的社有企业,必须从管企业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由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管理方式转变,破除监管体制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要有效破除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行为,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去行政化,让混合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作者单位:河南省供销社企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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