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分为两大类: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可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买卖;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具体可以凭规格、等级、标准、品牌名或商标、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说明书和图样,这几种方式来买卖。
下面介绍几种样品的概念:
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又称原样(original sample)、标准样品(type sample),是“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复样(duplicate sample),又称留样(keep sample),是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封样(sealed sample),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加封,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回样(return sample),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先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看买方是否同意凭对等样品交易。
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是在市场开发阶段,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
在“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应采取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方式,贮藏或保存好,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在我国也称“来样成交”,在确认按买方的样品成交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此外,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制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或者,使用上面所讲的“对等样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