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仁研究 | 涉矿业务中“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我们在处理涉矿领域的法律事务当中,经常会遇到“基准日”的概念,选择不同的基准日得到的结论往往也大不相同。如何在涉矿业务活动中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日”?
一、什么是基准日
1、什么是基准日?
顾名思义,基准日一般是指某个特定的日期(时点),并以该时点作为计算一项权利的时间标准。但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确的法律定义。
为什么要确立基准日?这是因为在一段时间之内,特定权利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的过程当中,如果不选定一个时间点作为基准日予以对照,则无法得到一个具体准确的数值和权利价值。
例如,一段时间之内汇率的变化就是动态的,在一项涉及到不同币种换算的交易行为当中,只有选定到某个基准的时间,才能得到准确的汇率进行换算。
2、基准日的应用
基准日作为一个时间依据的概念,在不同的行为和场景当中都会涉及到。比如:
(1)股市和上市公司当中对股东进行分红时,需要选定除权(息)的基准日;
(2)招投标环节当中,有基准日的概念;
(3)在审计行为当中,也存在审计基准日的选定;
(4)资产评估当中,需要选定一个基准日,以评估资产在该时点的公允价值;
(5)在法律争议和涉诉案件当中,也需要选定基准日作为确定某项权利的时间节点。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规定当中,第30条到33条频繁的出现了“基准日”的表述:“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选定基准日的意义
在不同的时点上,价值总有这样那样的变化,尤其是当价值变动比较频繁的时间段内,如何选择一个合理的基准日,对于确定某项权利的意义重大。
尤其是在资产评估当中,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决定了评估价值是否公允;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往往评估值会成为后续交易价格的基础依据,所以基准日的待定也是评判国有资产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条件。
在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当中,第五条和第十条指出,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对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进行初步审核;而备案管理单位应也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包括评估基准日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在不同应用场景当中,基准日的选取都有区别,所以本文仅以在涉矿业务中,如何选定资产评估“基准日”进行具体探讨。
二、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及矿业权评估基准日的注意事项
1、确定评估基准日的通常原则
一般而言,在确定评估基准日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其他专业评估的基准日、评估资料的可取得性等等。
综合以上因素,选定评估基准日的通常原则有:
原则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相接近。
该原则比较容易理解。因为评估是为了给特定的经济行为提供一个合理的公允价值或价值参考,所以基准日的选定与经济行为的发生时点保持一致,就能够比较精准的计算出在该经济行为发生时评估标的的合理价值。
如果需要审批或批准的某个特定经济行为,可以将有权机关的批准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于无需批准的经济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评估基准日,或者以交易意向达成时/合同签订时作为基准日的可选项。
原则二:考虑评估所依据的基础资料是否便于获取和收集。
由于在资产评估时,往往需要被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所以将一个会计期末确定为基准日更有可操作性。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是会计结账日期。所以基准日也选择为月底或年底。
按照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相互关系,评估可以分为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与预测性评估。其中的追溯性评估,此时需要对过去一个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通常发生在资产的纳税、司法涉诉等情形下。因此在选定评估基准日时,更需要考虑评估所依据的事实、资产或会计报表、评估参数等基础材料是否可以依法获取收集、获取。
原则三: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资发产权〔2013〕64号文中也提出了与上述规定一致的要求。
原则四:对评估基准日的合理调整
如果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需要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根据资发产权〔2013〕64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整。
原则五:当发生涉诉等法律争议时,选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点作为评估的基准日。
此时发生的评估往往都属于追溯性评估,如果对于侵权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就损害赔偿数额有分歧的,可以选择侵权事实发生时、合法权益受到阻碍 时作为评估基准日;如果对于是否成立侵权也无法确认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时点:如原告立案时点、向有关行政机关寻求救济时、向被告提出主张时等,作为评估基准日。
2、矿业权评估基准日的注意事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资产,其评估基准日是“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其基准日确定的原则也首先遵循通常评估的标准,再结合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本身的特点进行确定。
1、在矿业领域需要进行评估的常见情形:
根据矿业权的发展阶段不同,在矿权的取得、交易、生产、抵押等各个环节,都可能面临对矿业权的评估,都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评估基准日”;
在涉及矿权转让、抵押时也需要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在涉矿企业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也要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合理估值;在矿业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股票上市时、公司重组、并购时也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
2、矿业领域选择合理基准日的特殊意义:
从探矿权到采矿权,从前期勘查到矿山设计、基建直至正常开采,矿业权的开发时间长、价值变化大,探矿权、采矿权的种类不同,矿业权本身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发现、不断揭示、不断清晰的动态变化过程当中。应当要时刻牢记,选取一个合理的评估基准日,才能对矿业权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
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8年公布了《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 》,其中对于确定评估基准日的考虑因素,与前述通常原则基本一致。
当然,由于矿业领域的评估更复杂,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如出让、转让、上市、抵押等)种类更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时除参考通用原则,还需根据不同行为、不同情形加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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