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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账务处理(计提折旧如何财税处理)

固定资产停用通常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固定资产准备对外销售而停用;二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丧失生产能力或陈旧过时,效率不能满足需要而报废清理;三是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而停用;四是非正常原因固定资产停用,如疫情原因公司停产等。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停用期间是否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一、固定资产停用期间折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停用如果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持有待售资产,可以按照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即转为持有待售资产。也就是说,如果停用的固定资产是准备对外出售,或者已经报废等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的,需要直接终止“固定资产”确认,转为“持有待售资产”后不再计提折旧。当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用转为“持有待售资产”。

  固定资产转为持有代售:

  借:持有待售资产-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处置待售资产-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或借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显然,排除项中没有停用的固定资产,因此,停用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没有持有待售的计划,可以暂时继续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并且继续计提折旧: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仍然是根据受益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固定资产停用期间折旧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区分固定资产种类:一是房屋、建筑物。对于房屋、建筑物停用期间,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房屋、建筑物是否在用无关;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因此,对会计上已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做纳税调增。但对固定资产正常的停产检修或季节性停产,不属于上述“停止使用”,因此,停产检修期间的计提的折旧仍然可以正常的进行税前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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