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有某企业因贷款资金需求巨大,后由17个银行联合发放贷款,应如何登记。
首先应该搞清楚此种类型的业务属于何种贷款,在银行业中其为特殊的银团贷款类业务,因此需按照银团贷款的规则的处理。
一、什么是银团贷款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定,所谓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银团贷款成员的构成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1、牵头行: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2、代理行: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3、参加行: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三、实务处理
根据以上法规可以得知,银团贷款的登记申请人应为代理行,而非全体银行。而代理行可能是牵头行,也可能是单独的代理行。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认真审查银团贷款合同或者《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对于银团内各银行的身份来确定应该将抵押权登记给那个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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