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是否买了保险,都建议你认真了解下保险合同的七个特征,因为它关乎着你的切身利益!保险合同的七个特征分别是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给付性)、有偿性、诺成性、继续性和附和性,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双务性
即双向义务。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保险期间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义务。
双务:保险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偿)
单务:赠与合同(无偿)
射幸性
在订约时,是否确定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标准。
射幸:保险合同、彩票
实定: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体现在,虽然投保人确定要支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在合同订立当时无法明确,而取决于合同订立后不确定的偶发事故。
因此,产生了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防止其道德风险、逆选择。
保险人:保险费率大体均衡,用大数法则。
补偿性(给付性)
保险最主要的功能是补偿损失,即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医疗保险。
给付性:年金保险、养老保险。
有偿性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诺成性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成立,如保险合同、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除意思一致外,仍须交付标的物等才成立,如保管合同。
继续性
以时间因素为标准。
一时性合同:一次给付,随即合同内容实现,如买卖合同。
继续性合同:非一次给付,而是继续地实现。如保险合同,有变更、解除。
因继续性,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如情事变更原则,投保人变更地址、电话等。
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如投保人解除合同,如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附和性
指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总体上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原因为:
1.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如风险测评、费率拟定等。
2.保险业务的团体性。
3.交易成本控制需要。
因附和性特点,法律要求:
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等,进行明确说明。
不得有不合法、不合理的约定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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