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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性质有哪几种(股权的14大性质解析)

知情权:对公司经营治理状况明明白白股东的权利中,股东知情权作为一种信息权利,是股东赖以决策,行使自己权利的基础。所以,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在现实中,有太多的案例表明,同样作为股东,那些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不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管的股东,其知情权往往都难以实现。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知情权

股东的权利中,股东知情权作为一种信息权利,是股东赖以决策,行使自己权利的基础

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诉讼权: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股东利益当公司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在符合条件时对不适当主体和事项提起的诉讼。依据股东行使权利的形式,可以将股权诉讼划分为两个大类型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

股东为实现其作为股份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利的诉讼为直接诉讼,包括请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的诉讼、行使公司账簿和记录查阅权的诉讼、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要求行使投票权的诉讼、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等;间接诉讼是普通法国家创设的一种独特的责任机制。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甚至当公司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实施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此不提起诉讼(拒绝或怠于提起),而由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东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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