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业务类型 2
5 业务环节 2
6 业务操作要求 2
参考文献 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中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 、磋商 、承保 、确认 、日 常管理 、 账务及结算 、赔案处理、批改和结清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的开展 、管理和监督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JR/T 0032— 2015 保险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合约分保 treatyreinsurance
合约再保险
协议分保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订立合约后 ,分出公司必须将合同订明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按合同规定的条 件分与分入公司 ,而分入公司也必须接受 ,合同双方均不得对业务进行选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 。
3. 2
再保险分出人 reinsured
分出公司 ceding company;cedent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
3. 3
再保险接受人 reinsuranceaceptor
再保险人 reinsurer
分入公司
分保接受人
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
3. 4
再保险经纪人 reinsurancebroker
再保险经纪公司
与分出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基于分出公司的利益 ,为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 服务 ,并按约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机构 。
T/IAC 17— 2018
4 业务类型
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主要包括 :
a) 比例合约 :一般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合 约业务 。
b) 非比例合约 :一般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 任的合约业务 。
5 业务环节
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
a) 再保险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 ;
b) 再保险合约的磋商 ;
c) 再保险合约的承保 ;
d) 再保险合约的确认 ;
e) 再保险合约的 日常管理 ;
f) 再保险合约账务及结算 ;
g) 再保险合约赔案处理 ;
h) 再保险合约的批改和结清 。
6 业务操作要求
6. 1 再保险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
6. 1. 1 再保险合约组建前的准备
6.1.1.1 概述
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公司 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结合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 ,针对某个 、 某类或某些险种组建再保险合约 。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 ,再保险分出人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
a) 针对不同业务类型的重点关注内容 ,初步拟订自身的分保需求 。
b) 针对合约准备相关的公司情况介绍 、业务发展计划 、核保原则 、风控措施 、承保理赔数据等信 息 , 以便提供给接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 。
6.1.1.2 不同业务类型的重点关注内容
针对不同业务类型 ,再保险分出人应重点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 :
a) 比例合约
1) 合约框架
合约框架应重点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合约类型 。
示例 : 成数 、溢额 、成数溢额 。
—保障范围 。
— 除外责任 。
—合约期限。
— 自 留额。
— 分出比例。
—合约限额。
— 事故限额。
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应重点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再保险手续费。
—账务条款。
—错误与遗漏。
—合约报表。
—合约的修改与终止。
— 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
注 : 一般用于一 次性结清制合约 。
— 区域范围。
— 争议处理条款。
—再保险接受人的查核权。
—货币兑换条款。
b) 非比例合约
1) 合约框架
合约框架应重点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合约类型。
示例 : 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伞状超赔 。
—保障范围。
— 除外责任。
—合约期限。
— 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
— 净自留保费。
—起赔点。
— 最高保障责任限额。
— 责任限额分层情况。
— 责任恢复次数及保费。
— 相关的其他再保险安排。
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应重点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超赔保费调整费率。
— 最低预付保费。
—保费分期及付款时间。
— 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
— 区域范围。
— 争议处理条款。
—再保险接受人的查核权。
—货币兑换条款。
6.1.2 再保险合约续转前的准备
对于已存续合约,再保险分出人在合约期限结束前 3 个月内,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再保 险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合约运行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下一年度合约续转条件进行修改,并初步拟定合约 续转需求 。
续转再保险合约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准备相关合约运行历史数据和承保信息,以便提供给再保险接 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 。
6.2 再保险合约的磋商
6.2.1 针对不同业务类型的磋商要求
再保险分出人初步拟订合约分保需求或续转需求后,宜与意向再保险接受人接洽,进一 步磋商合约 条件 。
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操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比例合约续转时,应直接与合约意向首席再保险人进行磋商,双方就合约条件确认达成 一 致 后,再保险分出人在市场上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邀请 并开始排分 ;
b) 非比例合约续转时,应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进行询价,再 保险分出人根据收到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等各种因素,最终确定首席再保 险人及分保条件,然后在市场上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 邀请并开始排分 。
6.2.2 资信要求
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管理,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监管机构要求 。
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应在中国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建立的再保险登 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不得与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开展合约业务 。
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还应综合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再保险 接受人在国内的机构铺设及为国内客户服务的条件和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
6.3 再保险合约的承保
接到合约分保要约邀请后,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再保险分出人提供的承保信息和数据,结合模型分 析和专业判断,评估业务风险,做出承保决策,并向再保险分出人反馈承保条件及意向承保份额的要约 。
再保险接受人应建立合约分入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和核保、授权体系 。
再保险接受人在评估合约业务风险时,重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
a) 分出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1) 业务发展战略 ;
2) 偿付能力 ;
3) 结算情况 。
b) 比例合约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合约预估保费 ;
2) 平衡性 ;
3) 业务范围 ;
4) 分保手续费 ;
5) 合约承保能力 ;
6) 自 留额 ;
7) 共保业务及分入业务使用合约情况 ;
8) 除外责任 ;
9) 特别约定 ;
10) 历史业绩 。
c) 非比例合约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
1) 保障范围 ;
2) 除外责任 ;
3) 最大自留额 ;
4) 起赔点 ;
5) 各层责任限额 ;
6) 责任恢复条件 ;
7) 净自留保费 ;
8) 超赔保费调整费率 ;
9) 历史损失纪录 。
再保险接受人为财产保险公司时 ,应遵循“总部集中管理原则”:
a) 合约分入业务的核保 、核赔 、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 ;
b) 配备相应的核保 、核赔 、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合约交易的全流程 。
6.4 再保险合约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就分保条件达成一致 ,并收到再保险接受人意向承保份额的反馈后 , 根据合约总体排分 情 况 , 书 面 确 认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的 最 终 承 保 份 额 。 一 般 情 况 下,至 此 分 保 合 同 正 式 成立 。
实际业务操作中,宜在合约起期之前完成合约的排分和确认 。
在安排比例再保险合约时 ,财产保险公司应避免分保不完全导致应分保合约责任被动 自 留情况的 发生 。分保不完全时 ,财产保险公司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应为合约最大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 ,合 约中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应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宜通过其他分保安排进行有 效补充 。
注 : 分保不完全指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合约最大应分保份额 。
6.5 再保险合约的日常管理
再保险合约签订后,再 保 险 分 出 人 和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双 方 均 应 按 照 合 约 的 约 定 履 行 各 自 的 权 利 与 义务 。
再保险合约的 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日常管理制度的建立
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应建立再保险合约 日常管理制度 ,确保日常事务的有序 、有效和及时 开展 。
再保险合约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1) 合约正式文本 、批单或附约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 ;
2) 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 ;
3) 分保余额结算 ;
4) 应收应付款管理 ;
T/IAC 17— 2018
5) 特别申报的发送与确认 ;
6) 赔案及现金赔款管理 ;
7) 报表报送 ;
8) 业务统计分析 ;
9) 档案管理 。
b) 系统的录入
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再保险合约信息录入公司业务和其他相关系统 ,并在合约业务确认后的10个工 作 日 内完成录入 。
c) 合约的书面签署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再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后的 3个月内完成正式再保险合约的书面 签署 。
注 :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同意延期除外 。
d) 业务资料的保存
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应保存与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 。
业务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业务各环节中涉及的资料均应保留清晰完整的记录 ;
2) 资料宜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
3) 电子邮件往来 、电子介质文件应实行集中管理,安全保存 ,并有备份 。
e) 特别申报的管理
再保险分出人发送 特 别 申 报 或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确 认 特 别 申 报 , 均 应 严 格 按 照 合 约 的 约 定,避 免 随 意性 。
6.6 再保险合约账务及结算
6.6.1 再保险合约账务
再保险分出人 、再保险 接 受 人 和 再 保 险 经 纪 人 应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分 保 账 单 的 编 制、签 发 和 签 回 确认 。
注 : 账单中会计科目的编制应符合相关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
6.6.2 再保险合约结算
再保险分出人 、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经纪人应在合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应付分保账款的结算 ,定 期对应收分保账款进行催收管理 。
交易各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多笔分保业务账单进行合并或轧差结算 ,但任何一方不应以 轧差为由 ,拖延分保账款的结算工作 。
6.7 再保险合约赔案处理
再保险合约项下发生超过或可能超过合约约定的出险通知金额的损失时 ,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通 知再保险接受人 ,并及时更新理赔进展 。
再保险分出人支付部分赔款或结案后,按照合约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现金赔款 ,再保险分出人 应提供相关支持材料 。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a) 出险通知 ;
b) 直保保单 ;
c) 再保险分出人或第三方理算人编写的理算报告(如有) ;
d) 赔款计算书 ;
e) 直接理赔费用相关发票 ;
f) 再保险分出人付款或被保险人收款凭证 。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再保险分出人的现金赔款申请后 ,再保险接受人在赔案资料齐备并审核无异议 后 ,应按照合约约定及时确认赔案 、签回现金赔款账单并安排结付 。
注 : 该赔款为通融赔付或合约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 ,再保险分出人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并及时将追偿情况告知再 保险接受人 。追偿成功后 ,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按照合约约定及时返还再保 险接受人 。
6. 8 再保险合约的批改和结清
6. 8. 1 再保险合约的批改
再保险合约签订后 ,需要对合约条件进行修改时 ,再保险分出人应根据合约约定取得再保险接受人 的书面同意 。
再保险分出人提出对再保险合约的批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当合约约定仅需取得首席再保险人的同意时 ,再保险分出人可只向首席再保险人提出书面申 请 ,得到首席再保险人的书面确认后批改正式生效 。再保险分出人应将批改内容尽快书面告 知其他再保险接受人 。
b) 当合约未约定仅需取得首席再保险人的同意时 ,再保险分出人应向所有再保险接受人提出书 面申请 ,得到所有再保险接受人的书面确认后批改正式生效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 应在批改正式生效后尽快完成正式合约批单的书面签署 。
6. 8. 2 再保险合约的结清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 险 接 受 人 应 在 合 约 中 明 确 约 定 合 约 的 结 清 方 式 , 并 根 据 合 约 约 定 及 时 结 清 合约 。
再保险合约的结清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自然结清方式下 ,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所有未到期责任结束后及时结清合约 ,也可与再保险接受 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
b) 协议结清方式下 ,再保险双方应协商一致 ,制定公平 、合理的结清方案 ,特别是保费 、未决赔款 的结清比例应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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