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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有哪些?(砂石矿投资并购的方式)

砂石矿产资源整合是优化矿山开发布局,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交叉重叠等问题的重要途径。就砂石行业来说,“多、小、散、乱”是砂石开采长期性存在的困境。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现砂石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做强做大地方砂石产业经济,各地区也在纷纷推进砂石矿产资源整合。通常来讲,砂石矿投资并购方式一般分为两种:

砂石矿投资并购

一是可以通过招拍挂方式摘牌砂石采矿权,被称之为一级市场,如“净矿”出让中包含“老矿”的情况下即原采矿权期满后,新出让的采矿权应该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采矿权人,通常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由原矿业权人和投资人合作竞得砂石采矿权,应当注意的是,在重新组织出让砂石采矿权的同时,必须妥当处理好原采矿权人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偿费问题。

二是对已有砂石项目的收并购,被称之为二级市场,二级市场收并购又分为资产收购(即受让砂石项目包括采矿权在内的资产)和股权收购(即收购拥有采矿权公司的股权)两种模式。

砂石矿投资并购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不再设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因此,砂石项目资产并购主要的目的是砂石采矿权以及砂石开采加工的配套设施设备、厂房等。

砂石企业在矿山投资建设和经营方面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建设厂房,采购矿山生产设备,投资建设矿山道路、电力、供水、环保设施基础设施配套,产生巨额固定资产。考虑到砂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法律风险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个人建议投资人并购砂石采矿权项目时,系统梳理和识别并购项目中的核心法律风险点,在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论证和防范的基础上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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