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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定义(私募基金监管严格吗?)

2014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十章四十一条,分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

1、私募基金的定义

《办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即指出,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这是国内法规中首次对私募投资基金作出法律上的定义,但该定义只是强调了“非公开、合格投资者”两点,实质上只对何谓“私募”作出了解释,对“投资基金”并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基金的两大特性即“资金的集合”和“专家理财”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因此,这个定义是不完整的。

2、私募基金的范畴

私募基金的范畴,也可以理解为《办法》的调整范围,到底是哪些私募基金要受到《办法》的监管和制约,哪些又可以游离于《办法》之外,这是很多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

《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从该规定不难看出证监会在此次《办法》制定中的强权形象,基本是要把市面上可能存在的各类私募基金全都包括进去。

基金,本质上是资金的集合,发行基金是不需要通过工商注册的,这从以往公募基金的发行中即可了解。但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却长期走的是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这是因为之前的法律法规一直不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独资发行产品,要发行产品只能走相应通道,所有才有了大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存在。在私募独立发行产品解禁的情况下,这种需要工商注册登记才能成立基金的做法不再是私募基金发展的主流方向。然而,这种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与一般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又如何加以区分呢?关键的一点在于“非公开募集”,但实践中很多这种类型的公司或有限公司企业是没有募集这个环节的,比如商会的成员间、或者老乡会成员间,还有的甚至是企业的会员间,经过商议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就不能称之为私募基金,它们就是一般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应纳入到《办法》的监管中来。

另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是否略显多次一举?此次《办法》是按照业务范围实施监管的,按理不论哪一类的主体,只要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都应适用本《办法》,为何还要对证券、基金以及期货公司单独另行规定?那么没有规定的银行、保险等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要适用本《办法》?

3、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由于此次《办法》是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基金合并统一监管,故此次投资标的有所扩展,包括对对冲基金和FOF均有所考虑,特别是“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一出,很多业内人士惊呼,之前市面上的各类红酒、艺术品等基金均被纳入监管范围。但笔者一个疑虑是:私募基金能否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放款?

广义上说,债权也是一种投资,私募基金能否直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借款,一是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备案获得了金融机构身份认证,一是在当前实践中很多基金特别是房地产私募基金成立后,对于被投资企业通过第三方银行做委托贷款,这种债权投资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笔者认为还是很有争议的。

4、政策的发布意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之后,对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为私募基金的业务规范提供了法律指引,使各类私募基金有了公平统一明确的监管规范,这无疑为私募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它将产生以下几方面影响:

1、有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办法》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各个环节做了明确指引,使私募基金在操作层面有规可循,这非常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运作,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2、有利于发挥行业的创新力

《办法》针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同时采用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适度监管、负面清单式等一系列创新的监管模式,在保证私募基金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私募基金的业务差异性和不断创新发展的特点,这非常有利于促进私募行业多元化持续发展,显示出对私募创新发展的支持鼓励。

3、有利于行业的规模扩张

《办法》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认定为合格投资者,且不进行穿透核查,有利于吸引传统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私募基金行业,为私募基金行业的规模扩张打开了发展空间。

综上,《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同时为私募基金行业消除了规则疑虑,扫除了制度障碍,打开了发展空间。《办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创新、持续发展是重要的推动,对于我国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我们应该全面加强守法合规意识,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发展,为我国资本市场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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