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文献,对现有农业经营规模与效益关系问题的相关研究进行整理,为思考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可行路径提供参考。一是农业生产活动具有特殊性,在规模报酬的获得上具有不确定性。二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单个农业生产组织在规模与效益的关系方面存在争议,在特定情形下小规模经营似乎具有优势,但在经济效益上大规模经营具有优势。三是农业规模与效益出现复杂关系的背后是传统农业现代化发展问题。
关键词:农业 经营规模 效益 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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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引 言
1978年11月,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自发签订包干保证书,开启了我国农业生产由“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过程。1982年1月1日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明确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做法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地位,从而为改革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扫清了理论层面的障碍。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确立,农村生产力得到释放,农业生产状况迅速改善,农产品供给在很短时间内由短缺转向相对充足,农村经济和农村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这项制度阻碍我国农村、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一是在法律上重新确立农户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虽然解决了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营的监督问题,但由于我国多数农村地区“地少人多”的特点,也使得生产组织碎片化。这一问题在改革之初社会整体生产力相对落后时并不明显,但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何将农村分散的经营主体重新整合,充分利用发达工业所提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实现规模经济,成为一道难题。二是初级农产品市场形成了众多供给方对应相对少量需求方的市场格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营主体分散造成农业生产在市场竞争中先天的劣势地位不断凸显,难以顺畅融入市场经济体系。三是农户之间缺乏产销协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导致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农民“丰产不丰收”打击了农业生产积极性。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进行了诸多力图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探索实践。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2013年中央1号文件将此前“发展规模经营主体”的提法改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列出三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同时学术界也对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展开了许多讨论,涉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及不同解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实现途径、具体模式及效果评估等方面(鄢姣,2021)。而产生这一理论争论的根源来自于农业生产相对工业生产的特殊性。
农业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
农业活动区别于工业的特点导致农业生产无法简单复制工业大生产的组织和经营模式。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动植物来获得相应产品的产业,也是人类最古老、最基础的产业。显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任意农业子门类的基本特点都是对生物生长自然过程的高度依赖。对自然因素依赖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并直接造成了农业相对于工业在经济领域具有的特殊复杂性:一是在时间上,“时令”在农业生产中具有格外的重要性,中国先民很早就注意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不仅是意外的自然灾害和疫病有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即使正常情况下,农业生产中人力、原材料(如种子、水、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投入和不同生产环节都必须按照特定的时间顺序实施,农业生产才有可能进行,而原材料投入效果也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才能被观察到。因而农业生产表现出鲜明的季节性和不确定性,对农业生产的管理,特别是劳动力的监督也具有更高要求。二是在空间上,动植物必须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才能生长,而这种自然环境往往是人类目前为止仍难以按照需求大规模营造的。土地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无法被人为大量生产出来,这对单个生产经营主体扩大要素投入和生产规模造成明显制约。此外,由于农业生产活动对特定环境的要求,也使得生产某种农产品的整个过程只能相对地集中于符合要求的特定地域内。
经济学理论一般认为,在工业生产领域存在比较确定的规模经济有两个原因:一方面,一部分固定资产投入后即形成了“沉没成本”,只有尽可能扩大产量方能使其得到充分使用,使这部分成本平摊进更多的产品当中,进而表现为平均成本的下降;另一方面,更大的生产规模,使得在全社会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分工成为可能,进而令生产活动专精化,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合理安排生产流程,节省不同劳动之间转换的时间,更有利于劳动机械与机器的发明,极大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降低总成本。但是在农业领域,情况就完全不同。
上述带来规模经济的两个原因中,前者本质上是通过提高资本周转速度进而提高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但对农业而言,土地作为生产中最重要固定资本物质形态,“时令”的要求极大限制了其周转速度。显然,在农业生产中投入一件农用机械后可以令其“昼夜不停”地工作以提高其使用效率,但现有技术并不足以使作物生长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按照人的意志加快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事实上,生物生长规律也限制了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投入。对于一个农产品而言,其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存在较大不一致,生产时间由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规律决定,其中需要劳动参与的只是有限的部分,且被不同的生产环节显著分割开来。在农业生产中产生剩余价值的劳动时间往往比决定周转速度的生产时间短得多,也无法任意改变。
通过分工在工业领域实现规模经济的方式在农业中也受到局限。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往往需要在较长时间内按照自然季节次序进行,由于季节限制,这些环节往往无法像工业流水线那样加以拆分后采取同步并进的方法提高效率。此外,生物生长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也令农业生产环节基本无法拆分到不同场合进行,无法进行产业链上的细分,以使每个生产主体只生产特定环节的中间产品,故而不容易实现专业化的统一经营。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指出:“(农业)则不分为各个完全独立的部门,它只是在一种场合下专门生产一种市场产品,而在另一种场合下又专门生产另一种市场产品;而且农业的其他方面都要适应于这种主要的(即市场的)产品。”
总之,由于农业生产的天然性质,使得其无法通过简单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就在短时间内扩大产量加快周转,也无法通过在更大时空范围内进行的精细产业链分工提高生产效率。
由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在实现规模报酬上的不确定性是农业生产最为突出的技术经济特性。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同时期、不同农业生产门类、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农业生产形态在经营主体、生产规模以及技术路线上的多样性,进而又使得不同特点的农业生产在交换、分配等领域有着不同的地位,最终表现出不同的生产效率。这些多样化的农业生产模式,本质上反映的是农业领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能动的作用与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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