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增上市公司来源于在新三板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公司,维持“层层递进”的市场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明确简便、包容、精准的发行条件,建立多元、灵活、充分博弈的承销机制,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科技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有了上交所、深交所,为什么还要设立北交所?主要是服务于什么类型的企业?这个问题作为想上市的企业一定要清楚地了解。
2021年9月3日,证监会就北交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闻通稿中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增上市公司来源于在新三板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公司,维持‘层层递进’的市场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明确简便、包容、精准的发行条件,建立多元、灵活、充分博弈的承销机制,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科技创新。”
北交所上市发行条件有哪些具体规则呢?《专精特新企业北交所上市指南》一书中给出了具体的规则标准。
主体资格条件
(一)核心主体资格条件
北交所上市主体条件中,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发行人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对公开发行主体的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企业,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
(二)其他主体资格条件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依法规范经营。
市值和财务指标
北交所的市值指标和财务指标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共设有四套标准。
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市值+ 净利润(标准定位:营利)
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2.市值+ 营业收入+ 现金流(标准定位:成长)
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 营业收入+ 研发投入(标准定位:产业化)
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市值+ 研发投入(标准定位:研发)
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股权分散度
除了主体资格条件和市值财务指标外,申请北交所上市的公司还须满足公众化水平的要求,在北交所对外资料中也称为股权分散度要求,包括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要求、股东人数及发行对象人数要求。
根据北交所发布的《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股权分散度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四点内容:(1)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2)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3)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4)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负面清单
(一)“合规性”负面清单
合规守法是上市的义务及门槛,《北交所上市规则》中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明确的禁止红线。
申请北交所上市不得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二)“行业性”负面清单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企业,在明确其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同时,也有明确的“行业性”负面清单。
2021年1月12日,北交所发布的公告,明确了其对特定行业的限制性要求:“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不支持其申报在本所发行上市。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综上,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产能过剩行业、淘汰类行业、学前教育及学科培训类企业,一般不被支持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信息披露要求
《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交所上市规则》均在规则总则中对发行人做出了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北交所上市规则》对发行条件还有一项特别规定: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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