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工程合同价格形式有三种类型
(1)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包括成本加酬金和按照定额计价的合同类型等。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上述其中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关于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价格称谓的理解:审判实践中,法官仍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及“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按实价”等名词,这些名词是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工程合同价格形式或计价标准的通常划分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后,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的划分标准取代或包容了这些划分标准。如“成本加酬金”就包含在“其他价格形式”中。但由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是国家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模式,并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故工程合同签订的实务中,仍有不少当事人还在使用这些老式价格形式。基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这些老式价格形式如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后,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对这些名词可作以下理解:
(1)固定合同价,俗称“一口价”、“包死价”,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行固定金额承包价,且约定该定价在合同工程履行施工期间不变。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2)可调合同价,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格以施工图纸、施工规定、施工规范或施工标准为基础,按时价进行计算的、暂定的一种可根据合同履行过程的市场行情、情势变更或工程增减等因素进行调整的合同工程承包价格。它只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或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时,可以按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实行这种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通常由发包人承担,它不利于发包人对投资进行控制。
(3)成本加酬金,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格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另行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或标准支付工程施工酬金的合同价格类型。这种价格合同发包人须承担工程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全部风险,而承包人虽不承担风险,但其报酬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而承包人也不会刻意降低成本。
(4)按实价,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格结算的方式为“按实结算”,这便是按实价。实行这种价格的工程合同,一旦双方为造价发生争议,则须进行审价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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