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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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注释: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注释: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除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都由董事会制定审议。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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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各委员会议事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总裁/总经理/经理工作细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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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5.1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
《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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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披管理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4.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4.3.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信息发布行为规范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3.3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等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5.4.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3.3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5.3.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5.4.3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等。 |
内部审计制度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7.1.2 科创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科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9.2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健全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健全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1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
财务资助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1.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1.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1.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范围、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
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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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注释: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符合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5.6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5.6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5.8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所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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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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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5.16 上市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3 科创公司应当注重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关于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与程序,督促其规范运行。科创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5.17 上市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5.22 上市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4.1.2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5.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4.6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5.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5.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
注:上述制度如没有单独制定的,也可包含在其他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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