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品种 |
焦煤 |
交易单位 |
6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0.5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
合约月份 |
1,2,3,4,5,6,7,8,9,10,11,12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
交割等级 |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8) |
交割地点 |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JM |
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注1: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当前各合约交易参数详见
www.dce.com.cn/dalianshangpin/yw/fw/ywcs/jycs/rjycs/index.html
注2: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
注3:本品种已开展夜盘交易,夜盘交易时间为21:00-23:00。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
(F/DCE JM001-2018)
适用于焦煤1907及其后续期货合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煤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煤是指经过洗煤厂洗选,质量指标满足生产焦炭要求的焦煤,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1 中国煤炭分类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79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GB/T 5447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
GB/T 6948 煤的镜质体反射率显微镜测定方法
GB/T 15591 商品煤反射率分布图的判别方法
GB/T 397 炼焦用煤技术条件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Q/CY-MKZY-006-2012 炼焦煤炼焦试验方法 40KG试验焦炉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1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指标 |
质量标准 |
|
灰分(Ad) |
10.0% |
|
硫分(St,d) |
0.7% |
|
挥发分(Vdaf) |
≥16.0%且≤28.0% |
|
粘结指数(G) |
入库≥75% |
出库>65% |
胶质层最大厚度(Y) |
≤25.0 mm |
|
试验焦炉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 |
≥60%且≤65% |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指标 |
允许范围 |
升贴水(元/吨) |
|
灰分(Ad) |
≤10.5% |
>10.0%且≤10.5% |
每升高0.1%,扣价4 |
≥9.0%且<10.0% |
每降低0.1%,升价2 |
||
<9.0% |
以9.0%计价 |
||
硫分(St,d) |
≤1.6% |
>1.30%且≤1.60% |
每升高0.01%,扣价5,与前档扣价累计计算 |
>1.00%且≤1.30% |
每升高0.01%,扣价2.5,与前档扣价累计计算 |
||
>0.70%且≤1.00% |
每升高0.01%,扣价1.5 |
||
≥0.50%且<0.70% |
每降低0.01%,升价0.5 |
||
<0.50% |
以0.50%计价 |
||
试验焦炉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 |
≥55% |
≥55%且<60% |
扣价100 |
>65% |
0 |
||
胶质层最大厚度(Y) |
无限制 |
>25.0mm |
0 |
4.3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0.13。
4.4 镜质体最大反射率于1.0-1.6占比(Rmax占比)≥70%。
4.5 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出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重1.3%)。
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
5.2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12的规定执行;
5.3 硫分的测定按照GB/T 214的规定执行;
5.4 粘结指数的测定按照GB/T 5447的规定执行;
5.5 胶质层最大厚度的测定按照GB/T 479的规定执行;
5.6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的测定按照GB/T 6948的规定执行;
5.7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的判别按照GB/T 15591的规定执行;
5.8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Q/CY-MKZY-006-2012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煤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一、焦煤合约概述
焦煤又称"主焦煤",属于强粘结性、结焦性的炼焦煤煤种,是焦炭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原料配煤。通常在焦炭生产中,对焦煤的配入比例一般存在下限要求,一般比例大约占30%-50%,每生产一吨焦炭大约需要消耗焦煤0.4吨。焦煤作为最具有代表性的炼焦煤,联接着煤、焦、钢三个产业,在产业链条上具有重要地位。能用于期货交割的焦煤必须是经过洗煤厂洗选后的精煤,并且利用镜质体反射率标准差指标来严格限定为单一煤种,同时利用小焦炉实验手段确保其具有足够的结焦性。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钢铁工业产能快速扩张,焦炭产量逐年提高,对焦煤需求量逐步增加。2010年国内焦炭产量达到38757万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的增长幅度达到190%,年均增长率为12.83%。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国和消费国,2010年我国炼焦煤产量约60792万吨,消费量约63714万吨,进口约4727万吨,出口约114万吨,其中焦煤产量约10942万吨,消费量约10852万吨,足见焦煤对我国来说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资源型和能源类产品。
焦煤作为炼焦和钢铁工业的重要上游原材料,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价格波动较大,产业链条较长,参与企业众多,影响范围广,现货企业避险和投资需求都较为强烈。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品种的推出,与现有的焦炭、钢材期货一起共同完善了炼焦和钢铁行业品种体系,形成一个相对闭合的品种套保链条,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一个使用更方便,功能更齐全的风险规避场所。
二、焦煤的生产消费与流通
1. 焦煤生产情况
(1)我国炼焦原煤产量逐年提高
2003年—2010年期间,我国炼焦原煤产量逐年提高,产量增长了87.3%,年均增长超过10%。据统计,2010年全国炼焦原煤产量11.14亿吨,炼焦煤精煤产量60792万吨,其中焦煤产量为21885万吨,占炼焦原煤总产量的19.6%,焦煤精煤产量为10942万吨,占炼焦煤精煤的18.0%。
(2)华北及周边为炼焦精煤主产地
我国炼焦洗精煤的生产主要集中在山西、山东、河北等省,其中,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山西省是我国洗炼焦精煤的主要产地。
2010年,全国炼焦精煤统计产量60792万吨:其中,山西统计产量最多,达13788万吨,占22.7%;河北居第二位,达10915万吨,占18%;山东位于第三位,达10138万吨,占16.7%,以上三省产量占到全国的57.4%。
(3)焦煤储量分布不均,华北为主产地
我国焦煤产量主要集中在华北地区,西南地区和东北地区产量次之,华东地区焦煤的产量在炼焦煤产量中比例较小,中南地区产量不多,西北地区产量最少。从具体的省份上看,山西省的产量最大,2010年达到8300万吨,西南地区的云南次之,达到1950万吨,中部的河南产量排第三,达到1780万吨,各主要焦煤生产省具体产量及在本省炼焦煤产量的比例见表2.3。
山东省是我国的炼焦煤产量大省,仅次于山西,但是山东省的焦煤产量非常少,仅占全省炼焦煤产量的0.1%,而气煤比例最多,达全省炼焦煤的55.07%,其次为气肥煤,达23.21%(主要分布于新汶和肥城等矿区的统配、地方和乡镇煤矿),因此,山东省的炼焦煤主要以高挥发分煤为主。我国炼焦煤产量前几位的省份的煤种结构和各煤种的生产省份结构如下图所示:
2. 焦煤消费情况
(1)炼焦行业快速发展
近10年我国焦炭产量逐年提高,只有2008年略有下降,2000年至2010年期间的增长幅度达到300%。截止到2011年10月,我国焦炭当年产量为3.58亿吨,同比增长13%,全年产量预计将突破4亿吨。
(2)下游钢铁行业产量不断增长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钢铁产能迅速扩张,粗钢、生铁产量从2002年的l.82亿吨、1.71亿吨增长到2007年的4.89亿吨、4.68亿吨。2008年由于受成本上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下半年经济危机等多方面影响,我国钢铁产量增速趋缓,2008年我国粗钢、生铁产量分别达到50049万吨和47067万吨,同比增产1125万吨和122万吨,分别增长2.3%和0.3%,钢铁生产增速回落幅度较大。
2009和2010年,在中央政府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的带动下,国内经济触底反弹,钢铁产量迅猛增长,2010年实现生铁、粗钢产量分别为62789万吨和58896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0.5%和9.6%。
下游钢铁工业的快速发展直接拉动了焦炭、焦煤的需求。
(3)华北及周边是主要的焦煤消费地
2010年,我国焦炭总产量为3.88亿吨,其中华北地区为1.6亿吨,东北地区为0.34亿吨,华东地区为0.75亿吨,中南地区为0.47亿吨,西南地区为0.37亿吨,西北地区为0.35亿吨。各地区焦炭产量占全国比重相对稳定,华北地区多年来一直保持第一。2010年华北地区为41%,东北地区为9%,华东地区为19%,中南地区为12%,西南地区为10%,西北地区为9%。由于我国炼焦企业主要集中于华北、华东和东北地区,所以这3个地区焦炭产量之和占全国的比重在70%以上。这里的华北地区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区划,包括山西、河北、内蒙古、天津和北京,若从地理位置来看,山东、河南与河北相邻,且均位于华北平原,若将这两个省纳入,华北地区焦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达到60%。
2010年,山西、河北、山东、河南、内蒙古、辽宁、云南、陕西、江苏、四川等焦炭产量排前十位的省(区)产量之和达到2.9亿吨,较2009年同期增加2359万吨,同比上升8.9%,占全国焦炭总产量的75%。
从2010年分省市焦炭生产情况看,山西省焦炭产量有所上升,比2009年增加了844万吨,增幅达11%。2000年-2010年我国焦炭生产地区格局分布的绝对产量和相对产量。
3. 焦煤的流通情况
(1)我国焦煤出口量逐年萎缩
从炼焦煤出口总量来看,2003年以前,中国炼焦煤出口呈逐年增长态势,然而,从2004年开始,随着中国炼焦煤内需强劲拉动,中国炼焦煤的进出口贸易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开始下调煤炭出口退税率,首次从13%下调至11%,炼焦煤出口比例下降。相反,炼焦煤进口呈现快速增长势头。2004年炼焦煤出口下降至568.9万吨,下降了56.7%。2005年,煤炭出口退税率继续下调至8%,中国出口炼焦煤526万吨,同比下降7.6%。到2006年中国炼焦煤出口量下降到437万吨。由于2006年11月1日起,我国对炼焦煤征收5%的出口暂定税率,2007年炼焦煤出口更是大幅度的下降到254万吨,降幅达41.9%。2007年炼焦煤出口量降低,一方面是受国家提高出口关税,提高出口成本的影响,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出口炼焦煤价格低于国内炼焦煤价格。
进入2008年,由于国际市场炼焦煤的高价格刺激了国内炼焦煤行业炼焦煤的出口,炼焦煤出口一改2004年以来逐年下降的局面,1-6月,炼焦煤出口182万吨,同比增长15.79%。然而由于国内炼焦煤供不应求,炼焦煤价格大幅度上涨,2008年8月国家出台关税调整政策,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炼焦煤出口税率由5%提高至10%。提高关税是限制出口的政策延续,是为了保证国内炼焦煤供应采取的出口政策。2008年全年出口346万吨,比2007年增长36%。2009年,中国炼焦煤出口急剧萎缩,仅为64万吨,同比大降81.61%。2010年和2011年,炼焦煤出口有小幅回升,达到110万吨左右。
(2)我国进口量逐年增加
2002年以前,中国炼焦煤进口数量不多,基本在20—50万吨左右。进口的炼焦煤主要来自澳大利亚,用户主要是东南沿海的焦化厂,还有上海宝钢进口少量的低灰和特低灰炼焦精煤。2001、2002年中国炼焦煤进口量小于30万吨,尚不到煤炭进口总量的10%。2003年以后中国钢铁工业高速发展、焦化厂大规模上马,致使炼焦煤过度消耗、部分地区出现相应紧缺。2003年以后中国炼焦煤进口突飞猛进增长10倍以上,2005年我国炼焦煤进口增长至719万吨,比2004年增加43万吨左右,上升约6.3%。2006年则改变进口增长态势,炼焦煤进口量下降到466万吨,降幅达35.2%。主要原因是当年国内炼焦煤产量继续增长,增量约占全部产量的一半左右,所以减少了我国对炼焦煤进口的需求。
然而从2006年10月27日开始,我国煤炭进口关税降到零水平,加之由于国内焦炭高增长,炼焦煤需求增加,造成国内炼焦煤资源紧缺,2007年炼焦煤进口局势发生逆转,进口量开始大幅回升,进口量达622万吨,增幅达33.48%。这一年我国转为炼焦煤净进口国。
进入2008年,尽管国际市场炼焦煤大幅度涨价,但炼焦煤资源的紧缺,一些焦化企业不得不加大从国外的进口。2008年全年进口炼焦煤686万吨,同比大增10.3%。2009年之后,中国钢铁产量不仅未受金融危机影响,反而大幅上涨;同时,国内炼焦煤产量却增长有限,尤其是优质炼焦煤主产区的山西省产量下滑。受双重影响,2009年进口量大幅度攀升到3442万吨,同比增长401.8%;2010年进口量达到4727万吨,同比增长37.3%2011年,受我国政府紧缩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内经济增速逐步放缓,下游钢铁、焦炭的需求受到抑制,炼焦煤进口量同比减少5.5%,为4466万吨。
(3)焦煤商品化率高,国内贸易量大
我国的焦炭生产企业分为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钢铁企业自有焦化企业, 2009年国内焦炭全年产量为3.53亿吨,据估算,其中独立焦化厂共生产焦炭2.2亿吨,钢铁企业自产焦炭1.33亿吨左右,钢铁企业生产焦炭所需焦煤几乎全部需要从焦煤生产企业购买。除部分焦煤主产地的大型独立焦化企业拥有自有焦煤资源外,其他焦化企业所需焦煤资源也需要购买。
(4)焦煤内贸流通总体为从北向南,自西向东的格局
我国焦煤资源北多南少、西富东贫,焦煤的生产与供应基本在中、西部地区,而焦煤的消费主要在东部地区,这种错位性布局导致我国焦煤运输形成"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格局,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短期内将难以消除,尤其随着能源发展战略和开发重点西移和北移,长距离、大运量的煤炭运输任务将越来越繁重,焦煤"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格局将长期存在。
(5)铁路为主,铁路水运结合是焦煤的主要运输方式
我国煤炭运输有铁路、水路、公路等三种方式,铁路以其运力大、速度快、成本低、能耗小等优势,一直是煤炭的主要运输方式,铁路煤炭运输量占全国煤炭运输总运输量的70%以上,占铁路总货物运量的近50%。公路运输用于相邻省份之间的煤炭短途运输,及煤炭在生产企业与铁路、港口和用户之间的中转运输,对于铁路和水运起到补充作用。对于山西省,公路运输量约占煤炭外运量的25%。水运方便且成本低于铁路,同时可以不受铁路运力瓶颈影响,因此中国煤炭运输主要采取铁路运输为主、公路运输为辅,铁路水运结合的方式,先通过铁路运输到沿海、沿江港口,再水路运输至南方消费地区。
(6)区域流通特点
我国焦煤资源北多南少、西富东贫,焦煤的生产与供应基本在中、西部地区,而焦煤的消费主要在东部地区,这种错位性布局导致我国焦煤运输形成"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格局,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短期内将难以消除,尤其随着能源发展战略和开发重点西移和北移,长距离、大运量的煤炭运输任务将越来越繁重,焦煤"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格局将长期存在。我国焦煤主要产于中西部的山西、河南,东北的黑龙江,以及西南地区的贵州、四川和重庆等地,因此上述地区一直是我国焦煤调出的最主要和最集中的地区,铁路运输是上述地区焦煤运出的主要方式。河北、山东、辽宁作为我国的第一、第二和第四钢铁大省,对焦煤的需求量很大,由于其省内焦煤储量、产量有限,存在较大的焦煤供给缺口,是主要的焦煤调入省份。
三、影响焦煤价格的主要因素
1. 宏观经济形势
宏观经济形势是判断焦煤市场变化趋势的关键因素。当经济进入上行周期,下游钢铁、焦化企业产品需求旺盛,企业产能开始扩张,对上游原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供不应求的局面导致焦煤价格上涨;反之,当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房地产、汽车等终端需求减弱,钢铁、焦化企业库存增加,企业开始缩减生产规模,控制生产成本,上游原材料供大于求的局面会导致价格下跌。2009年,我国国民经济不仅没有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经济刺激措施反而拉动钢焦产量持续高位增长,也使得对煤焦的需求愈加旺盛。受到焦煤资源少、新增产能较少和焦煤主产地铁路运力不足等因素影响,焦煤市场整体呈供不应求的局面,价格逐步上涨。2011年下半年,中央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推出了一系列调控措施,房地产、汽车行业逐步降温,终端需求也得到抑制,同时也抑制了炼钢、炼焦行业对焦煤的需求,焦煤市场整体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局面,价格逐步下降。
2. 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2007年以来,涉及煤炭成本的全国性政策主要有三类共10项,这些政策的集中出台,使企业成本大幅度增加,焦煤吨煤增加成本150元-200元。焦煤资源性、政策性成本上升,必然对焦煤企业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压力,一方面需要煤炭企业内部消化,另一方面必然会传递给下游企业,从而影响焦煤价格。2005年-2007年山西省作为煤炭资源整合的试点省,对地方煤矿进行了大规模资源整合,关闭淘汰整合9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矿,2008年更进一步关停所有30万吨以下小煤矿。2009年,山西省屯兰矿难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小煤矿大量被关闭导致中国炼焦煤出现大量短缺。短期来看,关停并改会减少炼焦煤的产量,加剧供小于求的紧张局面,但是从长期来看,还是有利于产业向集约化、可持续发展,更有利于稳步提高焦煤的产量和质量。
3. 相关信息网站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http://www.cnljxh.com
联合金属网 http://www.umetal.com
我的钢铁网 http://www.mysteel.com
中国煤炭资源网 http://www.sxcoal.com
中国钢铁资源网 http://www.gtzy365.com
中国钢铁企业网
http://www.chinasie.org.cn
中国煤炭市场网 http://www.cctd.com.cn
四、焦煤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1. 交易保证金制度
焦煤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1)焦煤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2)焦煤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2.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N为期货公司会员持仓比例系数,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情况调整。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持仓限额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其实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五、焦煤期货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焦煤期货交割主要条款
1.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2.用于交割的焦煤在入库时,货主需向交割仓库提交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3. 焦煤为散装,无包装物。
(二)焦煤期货交割费用
1.焦煤交割手续费:1元/吨。
2.仓储费:1元/吨·天。
3.焦煤检验费由货主与指定质检机构协商。
4.焦煤的出、入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三)焦煤期货交割程序
1.焦煤的交割方式有两种:期货转现货、集中交割。
2.焦煤交割流程。
3.两种交割方式的比较
(四)厂库、仓库交割仓单流转方式
大商所的焦煤标准仓单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根据签发仓库的不同性质,目前焦煤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1.厂库、仓库仓单流程
标准仓仓单对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提现后,客户如需在同一仓库(不含厂库)再次生成标准仓单,不需再办理交割预报,但必须重新检验。
2. 流转方式:
注册仓单:买方将购买焦煤的款项和相关费用付给洗煤厂(厂库),洗煤厂(厂库)向卖方出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交易所核实该厂库提交的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金等项目后予以注册。
交收仓单:进行交割时,卖方交付仓单和增值税发票,并领取货款,买方交付货款并领取仓单。
注销仓单:仓单持有者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注销手续,领取《提货通知单》。
提取货物:厂库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4天内发货。(具体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注意:焦煤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厂库及仓库名录
六、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煤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本标准规定的焦煤是指经过洗煤厂洗选,质量指标满足生产焦炭要求的焦煤,产地不限。
1.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1 中国煤炭分类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79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GB/T 5447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
GB/T 6948 煤的镜质体反射率显微镜测定方法
GB/T 15591 商品煤反射率分布图的判别方法
GB/T 397 炼焦用煤技术条件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Q/CY-MKZY-006-2012 炼焦煤炼焦试验方法 40KG试验焦炉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1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4.3 试验焦炉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
4.4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0.13。
4.5 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出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
(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重1.3%)。
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
5.2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12的规定执行;
5.3 硫分的测定按照GB/T 214的规定执行;
5.4 粘结指数的测定按照GB/T 5447的规定执行;
5.5 胶质层最大厚度的测定按照GB/T 479的规定执行;
5.6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的测定按照GB/T 6948的规定执行;
5.7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的判别按照GB/T 15591的规定执行;
5.8 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Q/CY-MKZY-006-2012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煤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