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已经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
基金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
下列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清算、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方式
(一)通过考试
1.基金从业考试
基金从业考试设置法规科目,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目一);专业科目,即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二)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三)等科目。
申请人以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同时按照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通过对应的专业科目考试,具体如下:
(1)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二;
(2)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二或者科目三;
(3)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三。
2.其他考试成绩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的考试成绩,具体如下:
(1)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门考试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申请人通过上述认可的其他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或者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的,应当在注册之前 2 年内完成不少于 30 学时后续职业培训。
(二)境内外其他从业资格认定情形
申请人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考试科目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2.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最近 3 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4.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5.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6.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是指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 5 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
(三)学历认定情形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内人员,通过所聘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行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以下简称专项考核)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专项考核内容分为证券类和私募股权类,申请人应当按照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通过对应的专项考核。协会为机构提供专项考核平台,制定并定期更新考核大纲及题库。机构应当按照协会规定保障考核规范有序开展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从业经历认定情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10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从业人员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从业资格的,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后续职业培训。
连续4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从业资格被注销后再次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2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者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