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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做理财有没有风险(盘点找朋友代持股权的3大风险)

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有时候不得不让人代持股权,这些代持的原因五花八门,比如有很多是为了规避特殊身份或行业限制。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性的规定,企业高管为了规避与任职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境外投资人为了规避国家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规定。

又比如有些是规避股东数量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权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本来,这可以通过变更公司性质或变更股权架构等方式来解决,但是很多人觉得这太繁琐,更偏向于采用灵活便捷的股权代持。

再比如,有些是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司法实践中,很多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形式上符合股权代持的基本特征,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甚至,还有一些纯粹是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债务人、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行,夫妻一方隐匿单方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而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等等。

那么,这中间有什么风险呢?实际上股权代持,无论对实际出资人还是代持人都具有很大的风险,这一期,我们分享实际出资人的风险,我们先来分享一个故事。

一个张老板找到我,他说2018年自己出资8000万,和一个朋友老王开了一家A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他占股80%,但是自己不方便做股东,就找了自己的老朋友李四代持,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是不是很常见?我们经常看到有老板从身边信得过的朋友当中随便找一个,让他帮忙代持自己的股权。

本案中,这个李四在2019年自己成立了一个B公司,自己当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8000万,这个B公司开始发展的不错,为了加快发展,2020年B公司向银行借款8000万。银行让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李四签了一份担保协议,这种担保协议,在企业银行贷款实务中很常见,如果法定代表人不签,银行就不会同意贷款,这一点对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更加如此。

签订担保协议之后,由于扩张太快,资金断裂,这个B公司破产了。B公司破产之后,破产财产只有3000万,于是银行找李四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李四承剩余的4000万。李四自己也没钱了,于是银行就起诉了B公司和李四,并将李四代持张老板的股权查封冻结,后来,法院将李四代持的股权拍卖了5000万,其中4000万就进了银行的腰包。

我也问你,这个时候老张能够以李四仅仅还是代持股权为由抗辩吗?不能!因为法律上即使是代持的股权也是代持人的股权。那么,张老板只好找李四个人赔偿,但是李四这个时候已经资不抵债,没有任何的资产。张老板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来。

所以说,我们每一个企业在注册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谁来当股东的事情,如果不能自己担任,就必须做好相关的预防措施,那么,站在实际出资人的角度,我们要怎么预防这种风险呢?后面,我们会进一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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