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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股利分析(应付利息”的税会解析)

一、概念及科目核算

(一)应付利息的概念

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费用。

(二)科目核算内容

“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费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费用。

二、具体业务及案例

(一)具体业务

1.在应付利息日,小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特别提示:“应付利息”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案例说明

[例]2022年1月1日,A公司向银行借入一笔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共计120000元,期限为9个月,年利率为8%。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该项借款的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A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短期借款120000

2.1月末,计提1月份应计利息时:

本月应计提的利息金额=120000x8%÷12x1=800(元)

借:财务费用800

贷:应付利息 800

3.本例中,短期借款利息800元属于企业的筹资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4.2月末,计提2月份利息费用的处理与1月份相同。

5.3月末,支付第一季度银行借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 1 600

借:财务费用800

贷:银行存款2400

6.本例中,1月至2月已经计提的利息为1600元,再加上3月的800元,实际支付利息2400元。第二、三季度的会计处理同上。

7.10月1日偿还银行借款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三、涉税解析

(一)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外,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资金占用费合法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三)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出资从而使企业对外借款的,其出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即使从金融机构借款,或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关联方借款利息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政策规定

税收上对关联方借款是有限制的,不仅要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额度。对于超过规定额度的借款,其利息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上述规定额度的计算标准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举例说明

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投资200万,占有4%的股份。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且都不是金融企业。2020年1月1日,A公司从B公司取得3年期借款700万元,借款利率是5%,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是3.6%,每年支付利息。A公司应如何作会计处理和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7 000 000

贷:长期借款 7 000 000

(2)年末计息时:

借:财务费用 350000(7 000 000 x5%)

贷:应付利息 350 000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350 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0

(4)税务处理第一种方法

第一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实际支付的全部利息

=700x5%=35(万元)

允许扣除的利息

=700x3.6%=25.2(万元)

不允许扣除的利息

=35-25.2=9.8(万元)

第二步,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x(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700x3.6%=25.2(万元)

(注意: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6%,而不是实际贷款利率。)

标准比例是2:1。

关联债资比例:700:200=7:2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25.2x(1-2:1/7:2)=10.8(万元)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8行,(六)利息支出,账载金额350000元,税收金额252000元,调增金额98000元。

第41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调增金额108000元。

第43行,合计,调增金额206000元。

(5)税务处理第二种方法

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200x3.6%x2=14.4(万元)

24.4万元不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

A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700x5%=35(万元)

35万元不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

所以应该调增

=35—14.4=20.6(万元)

20.6万元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41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

(五)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的处理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六)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七)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对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借款利息可以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取得资金占用费合法票据。

4.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八)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

按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税前扣除。

四、差异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中,“应付利息”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中,“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科目归并至《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项目。

五、政策依据

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2.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3.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5.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6.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7.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8.2011年6月9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

9.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2018年6月15日《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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