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可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公司出资,用股权出资不占用股东货币资金,且可以实现战略整合,是投资并购活动,尤其是上市公司并购经常采取的方式,即常见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此证监会有专门的规定,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用股权出资,并无专门规定,本文就此专门进行了整理,供有需要的投资人参考。
一、相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用股权出资的流程
用股权出资的交易流程存在两个并行的股权交易,一个是出资人认缴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个认缴可能是设立时的认缴,也可能是增资时的认缴;另一个是出资人将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过户给标的公司,完成实缴。其交易实质是标的公司用自己的股权作为对价取得其他公司的股权。
为了完成以上交易,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签订意向书
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在签订正式协议前签订意向书,对交易作出意向性、框架性的安排,还可以视情况设置保证金或定金、排他期等条款,以锁定投资标的。
2、资产评估、尽职调查
资产评估是用股权出资的必要流程。当事人可以在意向书中对资产评估事宜作出安排,包括如何选择评估机构、采用何种估值方式等。
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可试情况而定。从出资人的角度看,用股权出资只是一种出资方式。从标的公司的角度看,就不是出资方式的问题,而是支付手段的问题,标的公司以其新增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用来购买出资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因此,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股权出资的交易目的往往是投资并购,既然是投资并购,则遵循并购活动的一般规律,在有必要时,双方都可以进行尽职调查深入了解交易对手和投资标的,避免投资风险。
3、签订协议
用以出资的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作出后,当事人即可签订正式协议,协议应至少把交易标的、评估作价事宜、先后履行顺序、履行期限等约定清楚,并视情况约定估值方式、对赌条款、生效条件等特殊条款。
4、履行协议
(1)内部决策
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涉及两家公司的内部决策。其他公司要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书面声明的方式,同意股权转让给标的公司,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标的公司的股东会要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同意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人和出资方式。
(2)工商变更登记
标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股东都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公司需要进行变更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
标的公司应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注意事项
1、国有股权应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如果交易涉及国有股权,应注意履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程序。
2、已质押股权、被法院冻结股权不能用于出资
交易前应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的受限状态,如果处于无法转让的状态,则不能用于出资,需要等受限状态解除。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转让的股权
有的公司章程会限制本公司的股权转让,建议交易前查阅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如有限制,需要协调解决。
以上是对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问题的简要介绍。如有此类问题,或其他股权投资并购类问题,欢迎垂询本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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