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清算退出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指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等文件,在基金届满或开放期,有序顺利退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持有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投资人来说,是一种期限相对固定的投资工具。无论投资回报如何,投资人均有权依据约定或法定内容,实现全部退出并获得投资收益的诉求。
二.私募基金基金清算退出的三种情形
依据投资人退出基金所涉及的不同程序,基金清算退出可分为三种情形:基金到期前个人投资人的退出、基金到期前主要资产已分配完毕、基金到期时主要资产尚未分配完毕。
三、私募基金到期前个人投资人的退出
该种情形目的是满足个别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前退出基金的情况。一般包括转让退出、减资退出和强制退出。其中较为典型常见的是转让退出。
1.转让退出的概念
转让退出,指在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可以向其他现有投资人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投资基金权益,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基金的目的。
2.转让退出的受让人限制
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须协助评估基金份额转让所遇到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限制性条件。例如受让方的合格投资人要求;受让方拟为外国投资者的相应限制条件;受让方拟为国有企业,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程序性或实质性要求。同时需要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别遵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其他投资人对于该转让的同意权及有权购买权等规定。
3.转让退出的手续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但应保证转让后自己及受让方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100万份,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签署《份额转让协议》。
基金份额一旦转让,基于该基金份额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让人。受让人将基金份额再次转让时,其对应的权利义务亦一并转让。
转让人、受让人应在转让人收妥转让价款后约定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转让人持有的基金的《认购确认书》/《申购确认书》连同基金合同,一并到基金管理人处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办理有关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基金份额转让登记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基金合同等文件约定向受让人划付基金利益。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4.减资退出
基金到期前,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要求减资退出。例如,投资人有权依据《公司法》有关减资规定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回购其权益。律师在提供相关建议时,可以参考“回购退出”的内容。
5.强制退出
基金到期前,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要求强制退出。例如,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死活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该投资人当然退伙等。
三.私募基金到期前主要资产已分配完毕
当基金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顺利退出其全部投资项目,则投资人可以通过项目退出将其出资额从基金中全部收回,从而退出基金。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投资项目的相关安排参见“投资项目退出”章节所述。
四.基金到期时主要资产尚未分配完毕
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已届满而投资人决定不再延期的,基金应当解散。基金管理人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财产向各投资人分配。
1.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
应自营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关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适用的具体清算程序,参见《公司法》《破产法》相关规定。
2.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
合伙期限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适用的具体清算程序,参见《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
(1)清算小组的成立及职责
基金合同到期且投资人决定不再续期后,管理人应立即依据基金合同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一般由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人代表组成。清算小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契约型基金财产清算事项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估价和变现,并制作清算报告。将清算报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发送给投资人。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清算费用(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契约型基金清算中财产的分配及保管
本基金终止时尚未支付的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及税款,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清算小组在该资产可流通变现时应及时变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按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基金管理人需特别注意基金合同中是否对于基金清算特别的约定,比如是否允许实物分配。
在基金财产移交前,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运用基金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基金财产承担。
(4)契约型基金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投资人。清算小组在基金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基金清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发送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私募基金产品的清算注销与资料保存
无论是何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办理私募基金产品的清算注销程序,主要涉及如下步骤:
(1)登录AMBERS系统,点击“产品备案”-“基金清算”;
(2)上传清算报告;
(3)更新投资者信息;
(4)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
(5)上传清算承诺书;
(6)填写AMBERS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截止日、清算次数、清算组(人)的构成等。
基金产品的清算注销流程参见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对与投资人有关的记录和相关材料保存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论依据哪种程序清算终止,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其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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