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需要分企业类型。对于普通企业而言,是的。对于小微企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13大行业企业而言,不是的。增量留抵税额,除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外,如果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以后期间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
我们就要具体分两种情况介绍。
一、普通企业
早在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文件明确规定了留抵退税制度。这个制度对于所有的普通企业都是适用。也明确了增量留抵税额概念,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所有说,对普通企业而言,增量留抵税额只能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额比较,超过基期值的就是增量留抵税额。
二、特殊企业及行业
疫情当下,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先后两次发文,加大留抵退税制度的落实与扩围。这些特殊企业和行业包括:企业类型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并且该类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对于以上特殊企业及行业,增量留抵税额不单单是只跟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作比较。一方面,纳税人在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这个是与普通企业没有去别的。另一方面,当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特殊企业及行业的增量留抵税额理解起来很抽象,我们举例论述。
情形一:某制造业企业纳税人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5月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则该企业2022年5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30万元(计算结果40-10=30)。现在的增量留抵税额 就是与2019年3月底的比较值。
情形二:如果该企业,在2022年5月申请了增量留抵退税,则退税30万元,同时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可以申请的额度是10万元。现在5月底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就变成了0。如果6月份该企业又有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则6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20万元。就不能再与2019年3月比较了。现在就变成了: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三、注意问题
在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过程中。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之后再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退税时,希望财务人员们要注意相关概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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