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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的意思(保险身故受益人怎么填)

前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两个: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交保费的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还有两个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给“谁”买的保险、谁就是被保险人,保险金赔给“谁”、谁就是受益人。

受益人有两种:(1)生存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比如:医疗险的报销、因为重大疾病、意外伤残、失能护理的赔付,以及生存年金的领取等等。(2)身故受益人,除了短期意外险外,其他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通常既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以下特指身故受益人),也可以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体现着对家庭的浓浓责任感,也体现着对家人的终极关爱。那么,身故保险金赔付给谁会比较好呢?

今天我们专门讨论一下身故受益人的填写问题。

在保单托管的过程中,我发现实际保单中的受益人,大致分为几种情况:

一、受益人指定为孩子!

我曾经问过很多朋友,为什么受益人指定孩子?有的说“孩子小,如果走得早,最放不下的就是孩子啊”;有的反问道“辛苦一辈子不就是为了孩子吗?”

万一大人发生不测,影响最大的就三类人:父母、配偶和孩子。而小孩完全没有生活能力,最需要经济保障,所以受益人指定孩子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符合最朴素的心理,就像希望继承自己的遗产的人是孩子,一样的道理。

而父母则要看情况,如果养老金不充足,需要指望子女养老,也需要一定的经济保障;而配偶,作为一个成年人,从个体角度说,完全具备在社会上生存的能力,经济保障需求最弱。

即单从经济保障的需求看,受益人填写的顺序应该是:子女>父母>配偶。

问题是:(1)如果孩子太小,受益人指定为孩子、就能保证把钱花在孩子身上吗?(2)如果在孩子容易冲动的年龄,赔付了一大笔现金真的就是好事吗?

二、受益人指定为配偶!

上有老下有小,自己和配偶在中间,支撑着家庭的安稳。受益人为配偶,显然更适合调剂整个家庭的需要。

即使受益人指定为孩子,配偶作为天然的监护人,一样能够在实际上支配身故保险金的使用。既然如此,干脆把受益人指定为配偶岂不省事?

这在几十年前也许问题不大,但在当今社会,离婚率都居高不下,一方走后,配偶再娶/改嫁、组建新的家庭是比较正常的。如果又生了小孩,身故保险金最终花在谁身上,还真是说不清楚。

举个例子:张某的保险指定受益人为配偶,不幸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付了200万。配偶带着女儿再婚,又生了一个儿子。

两个孩子长大成人都要结婚了,您觉得有多大概率把这200万全部留给女儿?是两个孩子每人100万,还是女儿会更少一些?

如果张某的身故保险金,给别人的儿子买了婚房,而自己的女儿却没有,泉下有知会不会心痛?

三、受益人指定为父母!

作为父母,自己的遗产本来就是要留给孩子的。如果孩子提前走了,拿着孩子身故赔的保险金,自然是想留给孙子/孙女。

尤其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也不可能花到别处去。即使并非独生子女,相信也不会把身故保险金分给兄弟姐妹,至少这不是一般父母能干出来的事儿。

这么看来,父母作为受益人,貌似比配偶为受益人更好些,尤其是对独生子女来说。

但是,如果父母在孙子/孙女成人之前就先走了,身故保险金就会成为父母的遗产,可能会被兄弟姐妹分走一部分,甚至大部分。

四、受益人指定为多人!

受益人可以指定多人,比如父母、配偶、孩子全都为指定,并约定赔付比例。比如身故保险金100万,可以指定父母30万、配偶30万,孩子40万等。

还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比如第一顺位受益人为父母100%,第二顺位受益人为配偶和孩子各50%。这样的结果就是:父母在全部赔给父母,如果父母不在了,则赔给配偶和孩子各一半。

这样灵活指定受益人、灵活约定受益的顺序和比例,就能够满足多种需要。

五、指定了受益人,后来有了变动怎么办?

(1)如果受益人去世了,身故保险金怎么赔付?受益人先离世的,视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即法定受益人)。

(2)如果配偶离异了,身故保险金怎么赔付?指定受益人时都会写明关系,离异了就不是“配偶”了。应该赔付给“配偶”的部分,就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

(3)如果受益人都指定好了,后来又生了二胎、三胎怎么办?如果受益人始终没有变更,那么身故保险金就没有二胎、三胎的份儿。

当然,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可以变更受益人。上面三个问题就都可以解决了。

这样指定多个受益人、并约定受益顺序和比例,是不是就比较完美了呢?自古有句话“不患寡而患不均”,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财产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在股权、房产等不适合拆分的财产时。

以遗嘱的形式分配股权、房产等,再加上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来弥补“吃亏”的一方,这样就可以更好地解决财产纠纷,更好地维护家庭成员的稳定团结。

但对于“外面有人”,尤其是有非婚生子女的人来说。可能不敢明目张胆地“指定”受益人,又担心非婚生子女未来的生活。

反过来说,指定受益人又何尝不是对婚生子女的保护呢?

六、没有指定受益人,即为法定受益人!

在保单托管的过程中,也发现很多家庭的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

好处也显而易见:不需要绞尽脑汁的考虑该指定谁,也不需要考虑是否变更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来分配,所有重要的人都能照顾到,谁也不能说法律不公平。

即使配偶再婚/改嫁,配偶与父母,至少有一方可以照顾孩子。再有二胎、三胎,哪怕有非婚生子女,都能根据法律自动享有平均分配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而离异再婚,前夫/前妻自动失去、新人自动增加这一权利。

缺点很明显:理赔时需要确定有哪些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并要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签字。(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需要第二继承人,比如兄弟姐妹)

以前流动性不大,很容易确定家里有几口人(单位、村里、居委会都可以证明),也很容易一起签字确认。而今,天南海北甚至国内国外,单位、居委会都不知道你家里有几口人、有没有兄弟姐妹,证明不好开,签字也不容易。有些理赔很简单,却因此迟迟无法打款。

而理赔后,也可能被作为遗产优先偿还债务,或者被卷入旷日持久的财产纠纷。

总之,身故受益人的指定至关重要,属于顶层的保险架构设计。不同指定受益人的方式,会产生各自不同的结果,各有优劣。

需要根据自己实际的家庭情况,结合其他家庭资产的处理方式,综合考量,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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