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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稀释条款(反稀释条款的基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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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稀释条款又被称为反股权摊薄条款是风投及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维护自己权益常用的条款之一,它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投资协议当中,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什么是反稀释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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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讲,就是目标公司后续在进行股权融资的过程中,投资方为了防止自己股权贬值或股权比例被稀释设置的条款。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反稀释条款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价格反稀释,另一种是股权比例反稀释。

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往往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需要经历多轮融资。随着资金、人力的不断投入,企业的每轮估值也会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攀升,后一轮的估值要高于前一轮的估值。这种与上一轮融资相比,估值提升的融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溢价融资。但在企业发展不顺利的情况下,如企业出现大量负债、严重亏损,此时企业的估值很可能会低于前轮融资,这种相比前轮融资,估值降低的融资被称为折价融资。目标公司在进行折价融资时,投资方就会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目标公司急需“输血”,渡过难关,投资方此时如果不同意折价融资,企业很可能直接破产,而投资方也会颗粒无收,损失惨重;另一方面,投资方如果同意折价融资,会直接导致其所持股权贬值。投资者为了避免将自己置于这种进退两难境地,也为了督促创始人妥善经营,会要求在增资扩股协议中加入股权价格反稀释条款。

在中国法下,根据不同的呈现形式,可以将股权价格反稀释条款分为四种类型:

【无偿转让型】条款

若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以致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给投资方,直至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相同……

【谨慎对价转让型】条款

各方同意投资方在公司股权比例的调整,应通过创始股东向投资方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相当于投资方本轮增资款占公司新一轮融资较低估值的比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因投资方受让创始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而需要投资方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则该对价由创始股东向投资方承担补偿责任。

【现金补偿型】条款

创始股东应确保新增资方(含其他投资机构)的增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方本次增资价格。创始股东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若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向本轮投资方支付新一轮增资价格与本轮增资价格的差价。

【选择补偿型】条款

当公司再次进行股权融资,则作为该交易对价之基础的投前估值(“新估值”)不得低于A,否则创始股东应于公司取得该交易对价后的60日内依照以下公式之一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A-新估值)/A*投资方投资金额;或

股权补偿比例=(投资方投资金额/新估值)-调整前投资方所占股权比例

相较于股权价格反稀释条款,股权比例反稀释条款,更容易理解掌握。即目标公司在进行下一轮融资时,前一轮投资人有权继续投资,以使自己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的融资进入而降低。其实质上相当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购权,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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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反稀释条款并非公司创始人必须接受的条款,创始人可根据资本市场环境、投融资双方的谈判地位等因素相应的设置反稀释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比如约定在项目公司达到一定经营目标时,去掉反稀释条款,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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