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即使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都认为是投资协议,法院在审判时仍将保本型投资协议认定为借贷协议。摘录了两篇法院对保本型投资协议纠纷的说理部分:
1,本院认为,L某某与HS公司于X年X月X日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L某某向HS公司投资250000元,但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且享有保底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即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借贷的特征,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实际成立借贷关系,案涉协议约定的投资款实为借款本金,保底收益实为借款利息。
2,本院认为,投资是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贷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本案中,原告L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两份《个人众筹项目投资协议》和《个人项目投资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约定合作结束后将项目收益和原告本金支付给原告,收益为非固定利润,被告承诺保底本金,即被告不承担风险,不符合投资的基本特征,符合借贷的法律特征。
二
保本型投资协议的基本特征是:1,约定有“保底条款”;2,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项目或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
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关于“保底条款”的约定,千差万别,大致有以下几个类型:
1,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内容通常为:双方约定年支付分红多少,本合同终止后,归还XXX本金多少元,支付分红多少;
2,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内容通常为:,本合同终止后,归还XXX本金多少元;
3,差额补足条款,内容通常为:本合同终止后,本项目(本公司)做撤资结算时若发生亏损,由XXX(可以是第三方),补足XXX的本金差额多少元;
4,抵押(质押)条款,内容通常为:抵押(质押)财产是X财产,本合同终止后,若本项目(公司)做撤资结算时发生亏损,作为XXX投资本金的抵押(质押)担保,效力及于……;
5,保证条款,内容通常为:XXX作为保证人,保证在X投资合同终止后,多少期间内,对XXXX归还XX的投资本金(本金加分红),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按这些“保底弄款”的约定,投资者没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因此被认为不符合“投资应共担风险”的特征。
四
关于“投资者不参与经营管理”,我们要注意甄别“投资者”、 “经营管理”: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什么:是个人与个人间的协议,是个人和企业间的协议,还是公企业与企业间的协议。企业是个体、合伙,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会不会是家族公司或一人公司。
2,经营管理行为的界定:在被投资企业上班算不算经营管理;居间介绍了业务算不算经营管理;被投资企业经营行为的上下游行为算不算经营管理;去给被投资企业要应收帐款算不算经营管理。
五
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影响到对投资协议的界定:投资类别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投资期限是长期还是短期;投资的是项目还是企业。是货币投资的话,打款和收款的账户性质,打款的形式。知识产权投资、还是实物投资等等,有没做过评估。
六
以上仅做了简单分析。我们在实务中,无论主张或是抗辩,涉及到认定保本条款的投资协议到底是投资协议还是借贷协议,哪种认定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都要做好提前的证据收集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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