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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理财协议有哪些(依据风险自担协议能免责吗)

王文静民商事诉讼纠纷团队,专注民商事纠纷十余年,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专业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值得信赖和托付。

引言:投资理财的目的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但是投资本身存在着风险,不排除本金全部亏损。如果委托他人投资,签订了风险自担的协议,受托人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一、原告邵某诉称

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被告声称可以帮助原告投资理财赚取高额收益,保证月利率不低于5%,每个月的利息收益分三次支付给原告,分别是每个月的1日、11日、21日,6个月后如数返还原告本金。原告没有投资经验且轻信朋友介绍,于2017年将28万元本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委托其理财。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被告既没有返还原告本金,也没有支付原告承诺的分文利息收益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本金给被告,其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是被告未如约履行返还本金及支付收益的义务,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未收回本金且还产生了利息损失。故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8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张某辩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的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从未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或者资金安全,只是协助原告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亦未收取任何报酬所以对原告资金的安全和收益不承担任何义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返还和赔偿责任。相反,被告还就投资风险,对原告作出过提示和警告,原告执意参加相关投资活动应自负风险。二、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原告的资金转入了沃尔克平合的账户。现沃尔克平台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发放收益和提现,这与被告无关。被告在2017年的4月开始与ー些同事、朋友建立“理财朋友圈”微信群一起参与沃尔克平的投资理财活动。根据平台的规则,如果投资人在该平开立新账户,且每次投资金额超过10万美元,可以额外获得理财收益的奖励,此为大户投资。所以被告与微信群内的同事、朋友决定共同筹集资金开立新账户,获取相应的奖励。2017年6月,原告经过朋友赵某的介绍认识被告。原告听说被告等人在搞大户投资,就决定与被告等人一同参与投资。201年7月,原告确实给被告转账28万元,被告在2017年7月26号将资金转换完成美元,投入了沃尔克的平合投资账户。次日,被告让原告査看了投入资金的情况,双方签订了关于风险告知的协议。2017年8月1号,平台正常发放理财收益,同期参与的其他投资人员也都按照约定分得了收益,原告自己因为希望把这种收益转成本金增加投资,而没有要求被告帮助提现或者转账到原告自己的这个沃尔克平台账户。2017年8月下旬,沃尔克平网站声称遭到攻击,目前网站已经无法正常访问,账户内的资金无法提现。综上所述被告只是无偿的协助原告共同参与一个投资理财活动,对于原告资金安全和收益不承担义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相应相关的投资理财活动,应该自担风险。现沃尔克平台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运作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任何返还和赔偿责任。

三、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6月7日,原告邵某微信加入群聊“理财朋友圈”,参与沃尔克平台理财。2017年7月24日,原告邵某向被告张某转账28万元,备注“用于沃尔克”。2017年7月26日,张某(甲方)与邵某(乙方)签订《约定协议》,约定:为了是甲乙双方在沃尔克投资理财收益最大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协议如下:一、乙方参与甲方筹集的10万元美金3%奖励项目,并合作投资四万美金,由甲方负责筹集并开户共同理财,乙方资金确保于2017年7月26日前转账至甲方账户,工行XXXXX。二、甲方负责在沃尔克公布的分红当日(即每月1日、11日、21日),将乙方投资的本金分红及月3%额外奖励内部转账至乙方账户,不得拖延,如违约乙方有权撤资。三、甲方不负责乙方资金在沃尔克理财过程中的投资风险,由于沃尔克公司问题所造成的一方资金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四甲乙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沃尔克半年未到期5%违约金由乙方自行承担。落款处甲方有张某手写签名及日期,乙方有邵某手写签名。

庭审中,被告张某称其将包括原告邵某支付的28万元在内的款项转给了沃克尔平台的工作人员孙某,由孙某将上述款项转换成“美元”后为原、被告等人在沃尔克平合开立“大户账户。

为此,被告张某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张某与原告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介绍了平台大户投资的收益规则、原告认识到投资活动的风险及原告指示被告将原告投资所获收益转为本金留在平台继续复投。原告邵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系出于对张某的信任,在被告告知分红及利息的时候对张某表示感谢,但原告未收到任何分红及利息,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投资款已经进入沃尔克平台2、“沃尔克集团”短信原件、“沃尔克”平台投资记录照片打印件、word文档打印件、李某证言,证明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大户投资筹集的美元投入沃尔克平台账户内。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被告协助微信群成员共同参与“沃尔克”平台“大户投资”,并已经提示风险、赵某已经获得相应收益、原告让被告看了“沃尔克”平台投资记录等。原告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沃尔克平台的网站现已无法打开。

四、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邵某返还本金280000元。

2、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邵某利息损失(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律师点评

根据双方的当庭陈述以及举证情况,可以确认邵某向张某转账用于购买沃尔克平台的外汇理财产品、双方签订《约定协议》,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邵某向张某转账后,张某应代邵某购买沃尔克平合的理财产品。张某虽辩称已将邵某的投资款转给了沃尔克平合,但其庭审中提交的其与邵某的信聊天记录、“沃尔克集团”短信、赵某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其已经将邵某交付给其的投资款支付至沃尔克平台,且被告张某自认其将邵某的投资款转给了沃克尔平台的工作人员孙某,现张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孙某系沃克尔平台的工作人员,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将款项转给孙某系基于原告邵某的指示。现张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邵某支付给其的投资款最终用于购买沃尔克投资理财产品,因此综合上述情况,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已完成受托事项。张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已构成违约,现邵某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因邵某向被告张某转账发生于2017年7月24日,双方《约定协议》记载的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止,邵某要求被告张某自2018年1月25日起支付利息损失的时间,晚于委托事项截止时间即2017年12月1日,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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