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也称之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出资人和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和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我国民间融资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合理又合法的民间借贷等“正常民间金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等“灰色金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高利贷、金融诈骗和洗钱等“黑色金融”。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剂,在有效缓解银行资金不足、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在不断暴露。据官方统计,2018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23.6万件,全国人民检察院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6974人。
一、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的主要类型及金融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最传统的民间融资形式,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而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具有灵活、方便、利高和融资快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数情况下没有签订正式借款合同,金融风险极易暴露。一是存在借款人不明的风险,如借款人让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借条等,贷款人碍于熟人关系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条,导致诉讼中贷款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二是存在借贷用途违法的风险,如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等违法行为而仍然向借款人出借资金。三是存在是否真实还款的风险,如借款人还款时没有让贷款人出具收据,或还款后没有将借条当面销毁。
民间集资,是民间借贷专业化演变过程中的一种形态,风险特征比较明显,极易演变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其中,非法集资主要集中在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具有诱导性、隐蔽性、范围广、传播快的特点。如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P2P网络借贷机构通过网络平台,以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房地产行业承诺售后包租诱导公众购买,以内部认证、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销售;私募基金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等。
小额贷款公司,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33家,贷款余额9550亿。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解决了农民、低收入居民、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但也存在贷款费用高、贷款骗局多、同质竞争的风险。如违法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同时,80%的小额贷款公司会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名目,要求借款人提前交费等。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日常生活中,融资性担保容易存在以下风险。一方面是担保方式的法律风险,如企业融资担保人担保中,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物权担保中,无论是抵押还是担保,如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时,担保方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是相互担保的法律风险。由于企业无法对担保资源有效控制,法律风险较大且具有传染性,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担保物处置的法律风险等都需要债权人承担。
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借款“在线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个人网络借款和网络小额贷款。据官方统计,截至2019年10月末,全国纳入实时监测的在运机构427家,比2018年末下降59%;借贷余额比2018年末下降49%,出借人次比2018年末下降55%。实践中,网络借贷交易存在虚拟性,无法认证借贷双方资信情况,容易产生欺诈和钱款不还的违约纠纷;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等,容易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同时,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容易导致金融管理秩序混乱。
二、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金融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民间融资的立法进程。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依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为民间融资稳健、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构建民间融资准入、退出机制。建议进一步落实“放宽民间投融资准入”的要求,构建科学的民间融资准入机制,逐步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同时,构建民间融资破产机制,并将破产制度、保险制度、国家信用制度纳入民间融资退出机制,有效降低民间融资领域的金融风险。
三是完善民间融资责任追究机制。建议严格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内部治理、责任承担机制,加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管理,对其资格做出限定,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登记。同时,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违法民间金融组织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经营”、“永久禁入”、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四是强化民间融资领域金融监管。建议由地方金融局牵头,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针对不同类型民间融资的特点和运作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加强民间融资行业自律,通过保证金、信誉档案制度等多种途径,以最高效率和最小成本来排查消除民间融资领域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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