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A股上证指数在短短17个交易日中暴跌34.8%,作为救市举措之一,证监会、公安部高调宣布打击“恶意做空”,引发争议。
证监会发言人解释说:“跨市场和跨期现市场操纵就属恶意做空”。在这个解释中有三个关键词:1、跨市场和跨期现;2、操纵;3、恶意。然而,“善意”、“恶意”是一种主观态度,并非法律用语,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事实而不对“用心”的,也就是说不做“诛心之论”。跨市场和跨期限,也是金融市场进入了多市场多品种时代的常见形态,特别是对资产组合来说是必须的;唯有“操纵”是与违法有关的。
“操纵”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7条则解释了何为操纵,其主要是针对传统“坐庄”模式,其中与本次股价暴跌可有关联的是: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还有就是可扩展的“以其它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与此次事件有关的是“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实际操作而言,对这种合谋或集中资金连续压低证券交易价格的认定,是比较难的,合谋的证据是很难拿到的,而集中资金连续或抬高证券交易价格与一般的做多做空如何区分划界也是一个难题。
不过,此次公安部工作组赴上海的初步调查倒是找到了一个突破口,就是从集中做空的账户查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领的工作组已发现个别贸易公司涉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等犯罪的线索,正在依法开展调查。据称个别贸易公司将贸易项下的海外资金入境进行股市炒作,倘若再集中做空的话,可以证明其是非法操纵。
7月12日,证监会也发出通知: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这指向了一人多户和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拖拉机”户,从而隐匿操纵行踪的调查。
笔者认为,公安部和证监会在对集中做空账户和资金的非法性调查,为认定“操纵”提供了法律事实依据,而且这种调查的难度并不大。更重要的是,这指向了本人多年来怀疑的,国际热钱隐藏在贸易项或FDI项潜入中国,躲藏在证券大户(500万元资金以上)和中户(100万资金以上),利用多账户一致行动操纵中国证券市场的方向,是对潜伏操纵中国市场的国际热钱的第一次真正的调查,将具有很大的威慑性。
总而言之,尽管此轮A股暴涨和疯狂做空造成广大股民惨痛损失,救市是必要的,否则股市崩溃会引起连锁反应。不过救市也应该依法进行,应有理有利有节,否则其负面作用也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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