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中的货物销售
营改增行业的企业在同一项业务中既有服务又有货物销售的,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酒店兼营外卖食品
餐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用按照17%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后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最低的6%税率。
三、销售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的销售,如果在2016年5月1日前购入,则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或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购入的不动产,需要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五、企业销售服务的特殊情况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11%、邮政服务11%、电信服务(基础电信11%、增值电信6%)、建筑服务11%、金融服务6%、现代服务6%(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11%、有形动产租赁17%)、生活服务6%。
注意:除了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增值税税率外,其余的不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六、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包括技术6%、商标6%、著作权6%、商誉6%、自然资源使用权6%(其中土地使用权11%)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6%。
以上销售均不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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