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一般会根据自身的持股目的,选择合适的持股比例。但是,一般的投资者会误以为持股比例超过50%,就能完全控制一家公司,实际上却走入了误区。下面这几个持股比例应重点关注,会影响公司的多个事项。
一、绝对控制线67%,完美控制一家公司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16/5.5.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41条: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持股比例达到67%,才能绝对控制一家公司,对股东会所有决策拥有一票通过权。反过来,也需要额外注意34%的持股比例,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重大影响线20%,或对资方的投资有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投资方一旦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在这种核算方法下,被投资公司每年的盈亏情况都会被投资方的合并报表中的利润产生影响。
三、申请解散线10%,打破公司僵局的一根稻草
《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大股东和二股东之间有时会产生重大矛盾,导致公司运营瘫痪,股东间陷入僵局。这时若无法调停,其余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若持有的表决权未到10%,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司陷入瘫痪,连日亏损,连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和申请解散公司的资格也没有。因此,建议实业投资者拥有表决权的比例尽量不要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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