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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的区别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程序解读)

自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注册批文后,科创板上市流程就由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阶段正式进入发行与承销阶段。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流程概括如下:1.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2.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3.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询价环节);——>4.网上网下发行申购(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申购环节);——>5.向投资者配售、投资者缴款(配售环节);——>6.股票发行上市。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流程各环节的主要内容如下:(同序号表示可同时)

(一)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1.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

2.上交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二)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招股意向书与招股说明书有何不同?

1.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表达当前招股方案所处的阶段不同招股意向书就是说内容中有若干招股内容还没有最后定案,还在沟通期;招股说明书是指已经是最后定稿,并进入正式执行期。

2.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最大的区别在于本次发行概况的披露招股意向书不能确定发行价格、相应的市盈率、预计实收募股资金(因为刚启动发行还未能确定发行价格),但招股意向书增加了对询价对象等的要求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在发行概况中直接披露了发行价格,并根据发行价格确定了发行市盈率和预计实收募股资金。

(三)向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参见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明确点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条件);

(2)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的持股市值要求。

3.注意禁止参与发行配售的网下投资者类型。

4.网下询价规范,包括:

(1)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

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2)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禁止事项。

(3)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后的禁止行为。

5.初步询价结束后,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不低于10%(有例外);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各类网下投资者的报价信息,确定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参照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与下限的差额不得超过区间下限的20%;

(4)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超过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应当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不同的超出比例对应不同的发布频率;

(5)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前款所指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6.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T-2日15:30前向上交所提交发行公告或者中止发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否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T日21:00前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应当中止发行。

(四)路演推介(顺序可调)

1.路演推介的时间具有较高的自由度。文件受理后至刊登招股意向书前禁止公开推介,可以向战略投资者一对一非公开推介;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启动向网下投资者、公众投资者的路演推介。

(五)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1.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六)网上网下发行申购(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1.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方可参与申购。

2.网上投资者申购要求。

3.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应当先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数量)。

4.回拨机制。

(七)向投资者配售、投资者缴款

1.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2.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投资者新股获配资金应于T+2日16:00前缴纳到位。

3.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确保于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4.战略投资者配售、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超额配售选择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特殊配售情形有其特殊规定。

(八)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上交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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