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在起草合同时对于违约金分类及数额的设置尤为重要。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在诉讼中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的,法院往往只支持违约金或者资金占用费。
一、没有约定违约金,主张资金占用费或利息。
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LPR一年期,加计30-50%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资金占用费是被占用资金按照占用时间所派生出来的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利息给付并非合同给付的本来目的,而是合同无法履行或非正常履行的法律后果,旨在恢复或补偿受损害的合同关系或合同利益,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二、主张违约金不主张资金占用费。
如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及违约比例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的,这类诉请较易得到法院支持。这类违约金原则上理解为补偿性的,不宜再主张资金占用费。
三、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同时主张。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也就是说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守约方除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另行赔偿损失。那么这里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就不属于同一性质了。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作用,资金占用金属于损害补偿性作用,二者可一并主张。
但是如果在诉讼中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的,则应在合同中把违约金明确设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同时约定资金占用费条款,结合案件细节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强调资金占用费的补偿性同时突出违约金的惩罚性。合同条款中,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受法律保护。但合同中若没有明确,原则上会被理解为补偿性的,法院往往只支持其一,所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设置其实是很重要的。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的《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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