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与交易
公募基金REITs借鉴了许多上市公司监管及股票交易方面的相关规则。
(一)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方式
公募基础设施基金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等方式。
基础设施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其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卖出。
(二)申报价及成交价范围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价格。基础设施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证券交易所对基础设施基金交易试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非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基础设施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对于竞价交易来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范围一致,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对于大宗交易和询价交易来说,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三)交易申报时间及申报数量
(四)基础设施基金参与回购业务
基础设施基金可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和质押式三方回购。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意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期届满后参与回购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流动性服务业务安排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选定不少于1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基金管理人及流动性服务商开展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基金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REITs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六)交易信息披露渠道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及时公布基础设施及基金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收益率等信息。
二、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运作
(一)投资运作
运作方式方面,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可上市交易。
(二)投资限制
(三)基金扩募
基础设施基金扩募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其与扩募方案等其他事项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证监会同意变更注册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扩募发售方案、扩募发售公告等文件,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表示无异议的,基金管理人启动扩募发售工作。
扩募发售方案中应当包括本次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的种类及数量、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及向原基金份额持有人配售安排、原战略投资者份额持有比例因本次扩募导致的变化、新增战略投资者名称及认购方式(若有)、基金扩募价格、募集资金用途、配售原则及其他本所要求的事项。
扩募部分可以向原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配售份额,也可以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售。基金扩募要求和程序,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与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
(四)对外借款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核查并披露借款类型、金额、用途、增信方式、涉及的抵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明确偿还安排及风险应对措施等。
(五)关联交易
基础设施基金严格管理利益冲突,实施分层表决机制,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但低于20%的关联交易应经持有人大会1/2表决通过,超过20%的须经持有人大会2/3表决通过,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收益分配
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并净利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为避免考虑递延所得税等较为复杂的因素影响,《运营操作指引》秉承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应分尽分的原则,提出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参考新加坡的分红计算方法,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份额取得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相关费用
(八)财务报表编制
《运营操作指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公募REITs需穿透合并底层项目公司报表并应当统一基础设施基金和被合并主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基金层面编制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公募REITs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公募REITs持有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处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应将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确定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主要估值方法,并选择其它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
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文件中披露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说明现金流构成、集中度、波动情况等,并分析现金流的独立性、稳定性。现金流来源集中度较高的,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并披露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历史现金流波动较大的,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分析波动原因和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九)现金流测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并在相关文件中披露,测算期限不超过2年且不晚于第二年年度最后一日。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应当遵循合理、谨慎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宏观及区域经济发展、项目业态及用途、运营情况及未来调整安排、重大资本性支出、税费安排、周边生态环境及竞争环境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中明确并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规则,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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