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四条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
三、职工教育经费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一条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八、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九、研发费用支出
十、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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