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甲(男方)和罗某乙(女方) 于 2008 年 12 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 年 1 月 办理了结婚登记。罗某甲的爷爷和罗某乙的奶奶系同胞兄妹。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且结婚草率,婚后夫妻感情淡薄,并且罗某甲经常无故打骂罗某乙,罗某乙遂于 2013 年 2 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但两人和好并未共同生活。2013 年12 月30 日,罗某乙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法院应当认定他们的婚姻无效。
问题描述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已经结婚的婚姻当属无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是否有效。
裁判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爷爷和被告的奶奶虽系同胞兄妹,但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并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不符合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
裁判结论:两人属于合法婚姻,不同意两人离婚。
释法析理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些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代接一代的垂直分布,如同一条竖起的直线,因而较好理解。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但又并非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判断旁系血亲属于多少代,是以涉案当事人作为第一代开始往上查找,直到祖辈系同一父母为止,以此判断历经多少代,便可认定属于多少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例如,同胞兄妹具有同一的父母,以他们为第一代,他们与父母只相差一代,因此属于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胞兄妹的子女,即表兄妹,以他们作为第一代,他们自己父母为第二代,他们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同一父母(即他们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属于第三代,因此他们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据此,还可以推算出四代、五代,甚至更多代的旁系血亲。
本案原告的爷爷和被告的奶奶是同胞兄妹,那么原、被告就应属于四代旁系血亲。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从遗传学的角度看,血缘过近的亲属间,携带相同隐性遗传致病基因的可能性要大很多,近亲结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同姓不婚"的规定。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则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鉴于三代以外旁系血亲携带相同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法律并未禁止这类人的婚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此持支持态度。因为虽然这类人结婚后子女的致病风险较低但并非没有风险,为了生育健康的子女,夫妻间最好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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