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失标一年后,拟IPO企业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严牌股份”)突遭举报,被指在投标过程中涉嫌业绩造假。
近日,中创环保(300056.SZ)相关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称,一年前,严牌股份在参与华润电力相关采购项目过程中,涉嫌伪造、冒用了中创环保项目业绩,中创环保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正采取一系列法律维权行动。
《华夏时报》记者就此多番联系严牌股份寻求置评,但始终未能获得正面回应。
被指伪造业绩参与投标
2019年4月25日,华润电力(涟源)有限公司超净滤袋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严牌股份成为首选中标人,中标价格约249万元。然而,20余天后中标结果公示,首选中标人严牌股份蹊跷落选,备选中标人中材科技(002080.SZ)将该项目收入囊中。
造假一事要从投标人的业绩要求说起。据招标公告,上述采购项目对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具有单机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锅炉整套除尘设施4例及以上滤袋供货业绩(4例业绩所供货物需已使用1年以上),并已证明应用中安全可靠(提供证明业绩合同的首页、供货范围等复印件、联系方式、应用评价证明)。
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显示,严牌股份在投标时提供了伊川龙泉坑口自备电厂3*300MW机组除尘器布袋供货(下称“伊川项目”)、京能涿州电厂1号350MW机组电袋除尘器配套布袋(下称“京能项目”)、内蒙古鸿骏铝电C厂10号350MW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除尘布袋供货、#1机组350MW电袋除尘器换袋项目、华电牡二电厂#8#9机组检修换袋等5个项目业绩以合要求。
然而,其中多个项目业绩却被指涉嫌伪造。中创环保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其中可以确定的是伊川项目和京能项目涉嫌冒用了中创环保的业绩。严牌股份在冒用业绩时,主要合同内容、合同对方均未更改,仅改变了合同签订时间。
以伊川项目为例,中创环保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目甲方为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创环保签订合同时间为2016年6月。但该项目出现在了严牌股份投标时的业绩表中,而合同签订时间变为了2016年1月29日,两个合同签订时间相差仅几个月。
公开信息显示,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电厂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是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合金铝项目的配套电厂,装机容量3×300兆瓦火力发电机组。这意味着中创环保签订的供货合同涵盖了该电厂所有的发电机组。
“三台机组要的布袋数量是固定的,2016年6月这个时间已经从中创环保采购了,不可能同时又找别人采购。”中创环保相关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中创环保2016年9月至11月分批发货,伊川龙泉坑口自备电厂三台机组目前用的仍是中创环保供货,至今没有任何换袋。
而京能项目,中创环保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样也是冒用中创环保业绩无疑。“严牌股份仅把合同签订时间由2016年6月15日改成了2016年6月5日,其他都没改。菲达环保(600526.SH)为中创环保大客户,每一个项目都非常清晰。”
或因不正当竞争遭起诉
公开资料显示,严牌股份主营“过滤与分离”等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水泥、钢铁、建材、垃圾焚烧、食品、化工等领域。作为家族式企业,从1991年孙世严家族设立前身天台县西南滤布厂算起,严牌股份已有近30年历史。2020年1月初,严牌股份披露IPO招股说明书,拟在创业板上市。
中创环保则是国内第一家高温袋式过滤除尘上市企业,2010年2月在创业板上市。2020年2月之前,中创环保的名字还是“三维丝”,为摆脱此前股东不合等原因造成的负面印象公司进行了更名。中创环保与严牌股份二者有着同业竞争关系。
而同业之间往往有人才流动。中创环保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中创环保上述伊川项目和京能项目的项目信息此前并未公开过,项目信息泄露或因一些曾在中创环保工作的销售人员跳槽,带走了部分项目信息。
“你竞争可以,但是不要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竞争。你把我的人挖走就算了,还冒用我的业绩。” 中创环保相关负责人称,冒用业绩投标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剥夺和挤占了公司潜在的市场份额和交易机会。
中创环保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正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已将此事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同时计划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严牌股份诉至法院。
就相关指控,《华夏时报》记者4月23日至4月28日多次通过邮件、电话联系严牌股份寻求置评,严牌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4月28日向记者表示,已将采访问题转至公司相关人士,但截至发稿仍未获得回复。
伪造业绩投标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而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正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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