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期间,上市公司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了河北证监局(简称:“河北局”)的两个处罚决定书。
根据2023年11月11日开滦股份发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公告主要内容
1、《河北证监局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 号)。
原因是河北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2021 年及 2022 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中,存在不按合同额度多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开滦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占用资金 1.95 亿元,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1 月 29 日期间占用资金 4.45 亿元,上述资金虽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归还完毕。但是开滦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开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河北局决定对开滦股份和开滦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 号)。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嘉颖未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河北局决定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张嘉颖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河北局现场接受监管谈话。
二、 开滦股份“信息披露不及时”为何撞到了“枪口上”?
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的问题在于:
1、明知故犯。
控股股东开滦集团在与上市公司开滦股份的关联交易中,分别于2021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占用资金 1.95 亿元,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1 月 29 日期间占用资金 4.45 亿元,已经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占用行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一章第3条和第二章第5条第四款,对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往来监管均有明确要求。
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不可能不知道,明明知道违规还发生这种行为,显然是明知故犯的行为。
2、知情不报。
以上资金占用行为,横跨两个会计年度,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并没有及时在相关报告中进行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45条等规定,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等重大信息应及时披露的相关规定。
从河北局两个《决定书》的内容来看,其问题在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已经形成重大事件,明知故犯;且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未及时披露,存在知情不报的行为。
除了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注册会计师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和河北局的处罚说明了什么?
上述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和监管部门的处罚说明,上市公司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违规披露仍然是监管的重点,因为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虽然监管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了以上违规行为,并及时进行了处罚,但是,也存在两个问题:
1、监管滞后。
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至10月和2022年1月间,河北局发现时已经到了2023年的下半年,虽处罚显然已经滞后。
2、处罚力度仍显不足。
河北局的处罚依据是根据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层面处罚力度仍显不足。
不过,监管部门通过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也提了一个醒,上市公司应该心存敬畏,我们国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专门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如果存在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届时法律恐难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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