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性质与定义
关键字:商会 自律 企业 法国从法律上规定,商会是一个既具有工商业者的公共代表机构的性质,又带有工商行政辅助管理机构的性质的“双重性质”的组织。是一个带有公益法人性质的组织。实际上是“半官半民”性质的组织。
日本法律将商会定义为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任何其他组织不得使用与其性质不符的商会名称。
德国法律认为工商会是法人性质的团体组织,主要从事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所以有一定的行政上的管理职能。
韩国的商工会议所法规定的商会性质与日本一样。
我国台湾省《商业团体法》、《工业团体法》都规定其为法人,而且法律规定凡是商业或工业者,都必须加入商业团体或工业团体,是采取强制入会方式。
俄罗斯法律也规定其为法人,是非商业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从国外的立法及实践看,对商会性质的规定有两类,一类是以法国、意大利、荷兰为代表的,它们将商会设定为准政府性质的机构;另一类是以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为代表的,它们认为商会、行业协会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民间社会经济团体,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或公法人。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商会、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我们认为,商会、行业协会是经济领域的社会团体,是由工商企业和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实行会员制的社会团体,具有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等特征。据此,本法在总则中对商会、行业协会的性质、活动宗旨和原则等作出了规定,进而明确了商会、行业协会是一个既不同于企业,又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组织,更不同于政府机构的组织。
商会的特点综合性与区域性、公益性与非营利性、经济性和服务性、自主性和监管性、民间性与官方性、地区性与国际性
学者定义商会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为工商业者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地区设置与跨国发展为空间,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
商会的职能是由商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一般职能:信息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参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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