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资管产品清算与管理人过错赔偿关系的认定——邓某与甲证券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2.未经批准的境外保证金外汇交易应认定无效——陈某诉王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3.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变相期货交易应认定无效——朱某诉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乙商品交易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4.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标准——杨某某诉A公司、B银行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5.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标准及举证规则——曹某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6.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7.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认定——张某与尚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8.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认定——尤某诉向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9.违法进行代客贵金属理财应承担法律责任——兆丰恒业上海分公司、兆丰恒业公司与韩某、李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10.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甲某诉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11.金融消费者不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应自负投资风险——沈某诉甲银行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案
12.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应根据各自过错对理财产品投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胡某诉甲银行、乙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理由】涉案理财产品的损失分担应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的大小予以综合考量。首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胡某系稳健型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高于“保护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为首要目标”的保守型投资者。胡某作为具备通常认知能力的自然人,在甲银行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从事的交易行为的风险与上述书面承诺可能的法律后果应属明知。从胡某的投资经验来看,在购买本案系争理财产品之前,其曾经购买与本案系争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相当的理财产品,并获得盈利,结合胡某曾担任某公司股东及之后从事股权投资等风险较高投资行为等情形综合考量,胡某应系具备一定经验的金融投资者,因此对系争理财产品发生亏损的风险应有所预期。在胡某书面承诺愿意自担风险,且无证据证明甲银行存在主动推介行为的情况下,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胡某应自担涉案理财产品本金损失的主要责任。其次,甲银行在销售系争理财产品过程中风险提示手续不完备,未充分、完整地履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本金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胡某本人对本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甲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13.司法应审慎介入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人作出的专业判断——张某与甲资管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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