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境内B公司共同持股C公司。年终C公司给A分红50万,给B分红100万,那么A和B对各自收取的分红款如何纳税?
答:A的投资人需将此笔分红款单独作为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B公司针对此笔分红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B免税的依据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质资收益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对居民企业的定义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也是企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呢?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上述二者。
另一个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A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结:
国家现在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很多,但是对个人股东分红收入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很多股东只能通过借款、不合规报销等将钱取出自用,但最后仍然需要缴纳个税,有的甚至还需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罚款等,得不偿失。其实很多企业是可根据发展目标和自然人股东对分红的需求请专业人士为其量身制定一些优化纳税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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