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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怎么做(业绩承诺不达标如何前置监管)

5月1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指引》)。对于近年来频频出现“业绩承诺不达标”的现象,该指引加强了事前、事中的监管。

首先,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监管层未来将重点关注“业绩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这意味着,在并购重组前监管层就把关业绩补偿的可实现性

《重组指引》要求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业绩承诺方、补偿方式、补偿的数量和金额、触发补偿的条件、补偿的执行程序、补偿的时间期限、补偿的保障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

深交所表示,补偿协议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切实可行,不存在争议。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基于现有条件客观论证分析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及业绩补偿机制的合规性、可操作性,包括补偿时间安排、股份解限安排、股份是否可以质押、补偿股份的表决权和股利分配权等,并说明业绩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明确可行,业绩补偿保障措施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补偿不足的风险等

在事中监管环节,年报成为主要的信息披露“阵地”。

据了解,“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就有关各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予以单独披露;在承诺事项履行完毕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公告”。

当并购标的实际盈利数低于利润预测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并督促交易对方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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