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科目核算内容
(一)概念
1.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由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组成。
(二)科目核算内容
1."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2."投资收益"科目应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月末,可将"投资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二、主要业务及案例解析
(一)主要业务
1.对于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基金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在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人,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3.出售短期投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或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利息收入,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案例解析
1.短期投资案例
[例1]2022年4月, A 公司用银行存款1642500元从证券市场购入 B 公司股票作为短期投资。2022年5月, B 公司宣告并分派现金股利32500元,2022年6月,收到宣告的现金股利,2022年7月以1700000元卖出 B 公司股票。不考虑其他因素,A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22年4月,购买短期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1642500
贷:银行存款1642500
(2)2022年5月, B 公司宣告分派的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2500
贷:投资收益32500
(3)2022年6月,收到宣告分派的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32500
贷:应收股利32500
(4)2022年7月,卖出股票后:借:银行存款1700000
贷:短期投资1642500
贷:投资收益57500
2.长期债券投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案例
[例2]2022年7月1日, A 公司用银行存款购人H公司2022年6月30日发行的为期三年的债券,总面值为1000000元,票面利率12%,实际利率10%,支付金额1080000元,另以现金支付手续费4000元。该债券每年年末付息一次,最后一年还本金。 A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购人长期债券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1000000
借: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84000
贷:银行存款1080000
贷:库存现金4000
(2)持有期间每年末:
借:应收利息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借:投资收益28000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实际收到利息时:28000
(3)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应收利息100000
(4)处置长期债券投资,收到1200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100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0
3.长期股权投资案例
[例3]2022年1月7日, A 公司购入 B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10万股。该股票每股买入价为8元,其中每股含已宣告分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0.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00元,款项均由银行存款支付。2023年3月1日, B 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2023年4月1日, A 公司收到 B 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2024年1月7日, A 公司出售所持有的 B 公司的股票10万股,每股售价为10元。 A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初始投资成本
8x100000—0.2x100000+10000
=790000(元)
(2)购入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B 公司790000
借:应收股利﹣- B 公司20000
贷:银行存款810000
(3)B 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 B 公司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4)A 公司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股利﹣- B 公司20000
(5)A 公司出售所持有的 B 公司的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B 公司790000
贷:投资收益210000
三、涉税解析
(一)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项目
1.投资收益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不包括处置投资形成的收益)。
2.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3.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人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4.该项目应与投资项目配比分析。结合投资收益明细账分析是股权投资收益还是债权投资收益,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合理的判断。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即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税会差异分析
对会计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但是,上述会计规定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规定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3)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尚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税法确认的收人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决定分配的金额,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4)对被投资方未决定分配的利润仅因被投资方盈利而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再作调增处理。同理,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税法同样不予确认,应按会计规定已冲减投资收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五)其他事项
1.是否有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免税收益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免税股息、红利等救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征税的。免税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中《(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反映调整。
四、差异分析
(一)短期投资规定的差异
1.企业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均计入投资收益。
2.短期投资初始及后续计量方面,小企业准则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短期投资,取得投资时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投资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小企业准则在确认应收股利或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不作任何处理。
3.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短期投资;取得投资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投资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确认应收股利或利息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投资成本,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对应损益类科目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长期债券投资规定的差异
1.债券投资分类不同。小企业准则将债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债券投资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长期债券投资初始入账价值计量不同。小企业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按成本入账,即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再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企业会计准则按类别规定债券投资初始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人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初始入账价值,对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3.长期债券投资后续计量不同。小企业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投资收益。
4.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不同。小企业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溢价采用实际直线法摊销,在持有债券期间内确认利息收入时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持有全到期投资的债券折价或溢价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5.资产负债表日价值计量方法不同。小企业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按历史成本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价值计人当期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规定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区分投资的控制方式,比会计准则规定简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确定的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不同。小企业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按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差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
3.对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规定的不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小企业准则因不计提减值准备,不涉及上述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应转出;将权益法核算的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其他权益变动结转当期损益。
4.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不同。小企业准则规定不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仍按历史成本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发生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按估计减值金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五、政策依据
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3.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6.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7.2010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人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
8.201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9.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10.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1.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2.201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13.2011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14.2015年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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