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大概意思是,张三想出借一笔钱给李四(这里的张三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但是张三不直接把钱给李四,而是张三先给银行,然后银行再借给李四。为什么非要绕这么个圈子呢?理由有几点:
第一:在过去,企业间是不允许互相借钱的。因为法院认为只有金融机构才有经营资金的资格,企业你老老实实干活挣钱,分钱给公司股东或者职工即可,不应该去干业务范围外的事。
第二:在很多机构来看,比如负责土地抵押登记的国土局,比如负责股权质押登记的工商局,不是金融机构的贷款都是不合法的,都不给办抵押或质押手续。
所以大家非要绕这个弯,把能直接借的钱,间接借出去。当时我很不理解,我觉得难道通过这样的弯,借的钱就会变吗?对大规模的企业借贷,我个人最近的认识有变化,觉得确实应该加以管制,因为资金的流向涉及经济层面很复杂的问题,如果投资没有一点规划性,长远来看,会造成社会财富的重大损失。
回到委托借款上面,大家稍一思考就会发现,理由的第一点很好规避,你不允许企业间借款,那我改为个人借给企业不就行了吗?实在不行,我改为个人借给个人(比如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然后股东再借给企业用于经营不就结了吗?确实这个是很难规制的,所以官方所说的民间借贷从无法禁绝。
再后来,最高院出了一个职业放贷人的概念,大概意思是,首先,要成为职业放贷人是要取得牌照的,取得牌照以后,你就可以营业了,收利息啥的,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牌照怎么拿?目前我还未查到相关规定,估计这个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争议非常大,所以一时半会出不来。在牌照未得到之前,如果你被认定事实上的职业放贷人,那会有什么后果呢?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并不是借出去的钱不能要求还了,这个基本公平还是会有保障的,法院还是支持返还本金。但有两个严重后果,第一合同无效,则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所以你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付息的诉请,法院就不支持了,有的法院判无息,有的按银行同期利率付息;第二个严重后果,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这个就很要命了。为了保障借款的安全,债权人通常都会设置各项抵押,现在只要你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抵押就无效了,那意味着收回借款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那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事实上的职业放贷人呢?因为现在信息关联很历害,所以你做为原告的案子有多少,涉及多少金额,是比较好查的。比如一年内,你到法院起诉了20回,每次都是借款官司,那法院认定你为事实职业放贷人的可能性非常大了。我今年开了一个庭,个人借个人,法官问了许多问题,比如原告和被告是否认识?认识多久?是什么关系?原告出借的钱是从哪里来啊?当时觉得挺奇怪的,后来才明白法官这样问,就是想判断原告是否是职业借贷人。
所以,从这点来看,银行委托借款还是有价值的。另外,我还联想,真正的职业借贷人为了规避这些措施,可能就会使用七大姑八大姨的身份信息,看来信息变现是完全有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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